内容摘要:以社会为起点改革民事证据制度?筵王福华自19世纪末以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西方国家一直饱受诟病,纠纷解决造成了时间与金钱的浪费,实现正义与司法资源效率性有限之间的竞争持续紧张。正是在此背景下,社会本位观念替代了自由主义诉讼观,逐渐成为民事诉讼主流观念。正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西方的遭遇,诉讼实质平等能否实现成为转向后的一个突出问题:有的当事人由于缺乏诉讼经验与法律知识无法提出适当的诉讼资料。民事证据制度社会化改革以整个社会为起点,为更好地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增强司法认同感,防止诉讼资源的滥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必须做出合理的调整。
关键词: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主义;法官;民事司法;诉讼模式;案件;西方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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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末以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西方国家一直饱受诟病,纠纷解决造成了时间与金钱的浪费,实现正义与司法资源效率性有限之间的竞争持续紧张。由于无法及时化解冲突,当事人之间的愤怒与仇恨无法消弭,社会整体秩序的维护也出现困难。正是在此背景下,社会本位观念替代了自由主义诉讼观,逐渐成为民事诉讼主流观念。
民事诉讼的社会化发展
西方国家民事司法领域出现的社会化思潮,源于克服传统民事诉讼中个人主义弊端的需要。以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为基础的诉讼原则仅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忽视社会的、共同的或集体的福利,富有的当事人有许多优越于贫困当事人的有利条件。虽然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整体上看民事司法极少考虑到穷人的利益和社会福利。民事诉讼的社会化观念,最先由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学家弗朗茨·克莱因(Franz Klein)提出。他倡导民事诉讼要具备超越个人化或当事人化的社会性取向,诉讼绝不是供个人仅出于自身利益和为了实现权利而使用的手段,诉讼行为也应涉及保护社会福祉。对社会化诉讼观念的讨论到20世纪70年代达到高潮,学者们从关注程序、意识形态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入手,倡导民事诉讼立法要以整个社会为起点,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从而使民事实体法得到迅速和低成本的实施,为社会提供最佳的司法服务。
当代中国民事司法也有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但这一进程显然不同于西方国家。新中国成立后,出于继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国家治理的需要,民事司法采纳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后,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为同经济运行模式相适应,20世纪90年代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推行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民事司法的法庭结构、审判程序以及证据制度等方面都出现了转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倾向。正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西方的遭遇,诉讼实质平等能否实现成为转向后的一个突出问题:有的当事人由于缺乏诉讼经验与法律知识无法提出适当的诉讼资料;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甚至出现双方当事人为了不法利益通过虚伪诉讼来骗取法院裁判等现象。显然,在我国为矫正过度的诉讼对抗,民事诉讼社会化诉讼模式的建立既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民事证据制度社会化改革
以整个社会为起点,为更好地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增强司法认同感,防止诉讼资源的滥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必须做出合理的调整。
首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与生活逻辑相契合。判决是否公正,取决于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发生的客观事实之间能否实现完美契合。中外诉讼实践都已经证明,通过司法竞技、诉讼对抗得出的事实,未必与真实的社会活动和法律关系相符合。但另一方面,由于特定时空条件的限制,案件事实的证明不能达到绝对真实的程度。案件查明的事实只能接近客观真实,而无法回复到客观真实状态。理性的选择是建立一种与社会生活逻辑相符合的证明标准:一方面,要避免过度追求客观真实,以防导致案件反复审理,破坏程序安定;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过分强调法律真实或形式真实,导致案件审理质量的下降。为此,有必要恢复职权主义模式中的法官主动探查案件事实真相的权力,让他们能够发掘被当事人所忽略的案件细节,并由法院根据事实的重要性、证明的困难程度等因素,有区别地确定不同案件的证明标准,使之符合人们的生活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