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自贸区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筵于海生建立自贸区是我国在新时期顺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实行新一轮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也对司法保障提出了新挑战,特别是对快速妥善解决涉自贸区的矛盾纠纷提出了更高要求。上海自贸区成立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自贸区法庭内建立司法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接平台,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建立自贸区商事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对属于自贸区法庭受案范围的、适宜委托调解的涉自贸区商事纠纷。《自贸区仲裁规则》创新了若干机制:首先,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或首席(独任)仲裁员,还创新性地规定了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合并仲裁和案外人加入仲裁的制度,同时确立了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证据规则的仲裁证据制度。
关键词:司法;当事人;法院;仲裁制度;解决;民事纠纷;仲裁机构;调解员;贸区法庭;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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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贸区是我国在新时期顺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实行新一轮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也对司法保障提出了新挑战,特别是对快速妥善解决涉自贸区的矛盾纠纷提出了更高要求。创建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国际化、法治化的自贸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势在必行。
法院附设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中立评估等,目前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便捷、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法院附设ADR,是指在法院主导下或者在法院委托、指派人员的主导下进行的,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它与由社会主导ADR的根本不同在于法院的介入。在法院附设ADR中,法院介入的时间经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首尾”两端。所谓“首端”,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立案,由法院处理诉讼案件;所谓“尾端”,是指纠纷解决后应当由法院通过相应方式(或者直接通过法律规定)赋予解决结果以执行力。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由法院之外的其他力量介入甚至成为主导,以期达成解决方案。进入正式的庭审并由法官作出判决,只是在上述方法失败的情况下采取的最后手段。这种诉讼与非诉讼无缝对接的ADR模式,可使自贸区纠纷案件以更加高效、便捷、经济的方式得到解决。
上海自贸区成立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自贸区法庭内建立司法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接平台,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建立自贸区商事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对属于自贸区法庭受案范围的、适宜委托调解的涉自贸区商事纠纷,在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和选择之后,在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法院依照规定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上海自贸区法庭附设ADR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自贸区还可以创设下述机制,提高法院附设ADR纠纷解决效率:第一,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行政调解具有便捷、高效、权威等优势,若能借行政部门之力,可以化解自贸区民事纠纷,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但从本质上讲,行政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合意,不是行政裁决,其性质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是司法调解协议制度实施的对象。因此,自贸区法庭应创设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机制,将行政调解协议纳入法院司法调解协议确认制度的适用范畴,对于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到自贸区法庭进行司法确认。第二,建立自贸区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在涉自贸区案件中,近85%是企业主体之间的投资贸易类商事案件。商事纠纷不仅要讲法、讲理,还要讲“商”。引入专业机构进行商事调解,将提高案件审理速度,也更符合商人解决纠纷的思维逻辑,减少对抗性,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纠纷各方的共赢。建立自贸区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通过发挥专业商事调解程序便利、处理灵活、成本低廉、效率优先等特点,主动回应市场主体纠纷便利化解决需求。对于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商事纠纷等案件,当事人在诉前、立案以及庭审过程中,都有机会选择由他们信任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