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以开放发展理念吸收世界各国法治政府建设经验,围绕各级人民政府拥有和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法确立更加严密规范的行政权力设定和行使规则程序,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明确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将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党内法规建设中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就是要秉持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供根本遵循、注入强大动力,进一步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文明,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法治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顺利推进的文化保障。
关键词: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内法规;理念;司法;法律体系;行政权力;法学理论;文化;发展
作者简介: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遵循,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指引。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不断开创法治建设新局面。
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完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之后,还需要对其不断加以完善。习近平同志强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应将协调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各级各类立法实践中。一方面,在全国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中解决不协调问题,明确法律法规的逻辑层次与效力等级。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如教育领域立法中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以及今后可能制定的学前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等,这些规范条文的逻辑层级和效力等级是怎样的,其中哪些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哪些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我国现行立法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状况需要改变。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新修订的立法法对此也作出明确授权。地方立法应坚决纠正抄袭、重复其他地方各级同类立法的做法,充分体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及规则需求,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品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