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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需保持合理抽象性
2016年12月03日 07:5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毋国平 字号

内容摘要:“情形立法”的产生“情形立法”产生于不合理的概念形成方式,规范制定者没有实现对拟调整的生活事实进行合理周延的类型化。比如,在确定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时,制定者围绕相关生活事实,得出一些个别性的要素,如“房屋”“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双方父母出全资”“双方父母各自部分出资”“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登记于双方子女名下”等,然后将它们排列组合。第二层面,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应基于制度建构的目的,对上述类型化事实及相应的描述性概念进一步划分、综合和表述,不仅要对既存事实进行归纳、描述,还要考虑到法律制度建构的价值考量与形式要求。

关键词:形成;法律;制定;立法;排列;要素;抽象性;生活;列举;兜底

作者简介:毋国平,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中不确定概念适用论研究”[15BFX110]的研究成果

  合理的抽象性对于立法而言极为重要,它能保障法律对生活事实具有高度涵盖性,进而得以稳定实施。但在实践中,以导致抽象性缺失的方式形成法律规范的现象并不罕见,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情形立法”。它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极具个别性的具体事实作为规范内容;二是以具体列举结合兜底条款的方式形成法律规范。前者仅确定地适用于个别情形,一旦司法中的个案有所逾越,就会出现适用疑问;后者则可能出现不合理的宽泛性。它们都不符合法律规范合理抽象性的要求,需要认真研究并尽量避免。

  “情形立法”的产生

  “情形立法”产生于不合理的概念形成方式,规范制定者没有实现对拟调整的生活事实进行合理周延的类型化。合理的情形是,在立法之初,制定者必须基于特定的评价标准,把细节上千差万别的个别事实划分为“生活类型”,进而用相应的概念进行表达。但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制定者采取的类型化方式通常为“排列组合式”,他们通过对具体事实对象的观察,得到若干关联性的个别组成要素,进而将它们排列组合为各种可能的事实,并直接作为法律规范的内容。比如,在确定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时,制定者围绕相关生活事实,得出一些个别性的要素,如“房屋”“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双方父母出全资”“双方父母各自部分出资”“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登记于双方子女名下”等,然后将它们排列组合,并形成不同的法律规范。这种排列组合的目的是合理的,它寄希望于通过个别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穷尽具体生活情形。但事实却是,组合越复杂,就越不可能穷尽,且极易催生庞杂繁复的规范体系,还可能导致法律评价上的互相矛盾。

  概念是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要素,具有相当的抽象性,这也使得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使规范体系化的功能。规范制定者对个别性要素的简单排列组合,显然不能等同于概念的形成与运用,反而将其体系化功能消解在过度个别化与具体化的思维中。如果规范制定者为方便调整特定问题,随意将个别性的事实要素与体系概念进行“混搭”,最终必然引发适用上的困惑。比如,在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中,针对承租人就所租房屋装修或扩建行为进行调整的规范,就存在这个问题。因而,如果忽视概念的体系化功能,仅着眼于特定情形的法律解决,则更像是一种针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策略,并不符合规范形成的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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