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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仅靠官员自觉
2017年01月16日 10:46 来源:光明网 作者:舒锐 字号

内容摘要:2017-01-10 13:19来源:-时评频道我有话说法律工作者舒锐2016年 3月,因自家楼房所占地块拆迁,辽宁鞍山市铁东区市民廉明哲向鞍山市铁东区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此地块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的额度、使用及流向等明细。遗憾的是,廉明哲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信息公开要求,却没有得到答复,即便是法院作出了要求公开的判决,当地政府依然迟迟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能再以“老标准”衡量自己,在信息公开上应严格遵循法定要求,不遗余力地推动现有信息公开,及时有效地查遗补漏,而非坐等公民申请、法院裁判。这不仅需要各级法院从法律的角度,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支持公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诉求,更应该建立起问责机制,对于怠于履行政府公开的相关负责人施以行政问责与纪律惩戒。

关键词:政府;申请;铁东区;信息公开;法律;法院;鞍山市;舒锐;拆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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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因自家楼房所占地块拆迁,辽宁鞍山市铁东区市民廉明哲向鞍山市铁东区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此地块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的额度、使用及流向等明细。此后一个月,该申请一直没有获得答复。2016年4月,廉明哲将铁东区政府告上法庭,并于同年9月被判胜诉。然而,截至目前,廉明哲还是未得到任何答复。

  政府信息既涉及公共利益,也涉及到相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行政机关对相关政府信息藏着掖着,一方面将无法满足公众对行政行为的知情权、监督权,另一方面更可能影响到群众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进而影响到他们合法权益的实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而该条例第十一条更是明确要求,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相关政府应重点公开。

  也就是说,廉明哲要求政府公开的信息不仅是需要公开的内容,更是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遗憾的是,廉明哲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信息公开要求,却没有得到答复,即便是法院作出了要求公开的判决,当地政府依然迟迟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从事件解决的角度,廉明哲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是当地政府拒不执行,则将面临罚款,其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拘留处罚。

  可以说,当地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已经给群众造成了诉累,耗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让国家财政承担了本不必要的高昂律师代理费。期待当地政府能够认真反思自身存在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实际上,对于各级政府而言,要消除公众疑虑,赢取公众信任,最有效途径莫过于信息公开。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至今,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权力行使者公开信息的要求也水涨船高。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能再以“老标准”衡量自己,在信息公开上应严格遵循法定要求,不遗余力地推动现有信息公开,及时有效地查遗补漏,而非坐等公民申请、法院裁判。

  更须重视的是,在现实中,仍然有不少地方政府弃法律于不顾,明知要败诉依旧任性而为,甚至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依然置若罔闻。由此看来,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仅靠官员自觉,如果法律与纪律对于不履职的官员不痛不痒,他们自然对公众的合法诉求不闻不问。这不仅需要各级法院从法律的角度,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支持公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诉求,更应该建立起问责机制,对于怠于履行政府公开的相关负责人施以行政问责与纪律惩戒。(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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