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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人性好利说与社会转型(下)
2016年05月16日 14: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泽华 字号

内容摘要:由人性好利而得出的政治原则,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之上。

关键词:道德;契约;法家;博弈;儒家;管子;君主;人性好利;物质利益;于民之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当政者面对人性好利与社会的转型

  由人性好利而得出的政治原则,就是一切政令政策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之上。只有物质利益才能调动臣民,并为君所用。《管子·形势解》说:“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故曰:衔令者,君之尊也。人主出言,顺于理,合于民情,则民受其辞。”《管子·明法解》说:“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立民所恶,以禁其邪。”《管子·君臣上》说:“明君顺人心,安情性,而发于众心之所聚。”《管子·禁藏》说:“居民于其所乐,事之于其所利,赏之于其所善,罚之于其所恶,信之于其所余财,功之于其所无诛。”细细考察,法家并不是简单地排斥道德,只是好利与道德不在一个层面。道德必须建立在物质利益基础上,“衣食足知荣辱”。有时法家也承认人有不同的品性,《韩非子·显学》说:“夫智,性也。”《韩非子·饰邪》:“乱弱者亡,人之性也。”《商君书·画策》说:“圣人有必信之性。”《商君书·错法》说:“夫圣人之存体性,不可以易人。”

  总的来说,法家认为当权者的责任不是要改造人的本性,而是应该适应人的好利本性,高明君主的妙术之一是搞好利的排列组合,用权力开通所需要的利途,堵住不需要的利途,从而使人们追逐利益的活动汇成一股合力,以利于君主或为君主所用。法家用利的观点考察人们的一切活动,所说的“以人为本”就是以利治民,也正是这个利字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运转。反之,如果有人不好利,或不以利为生活之目的,法家认为这些人就无法被利用。

  法家抓住人性好利这一普遍事实,也就抓住了时代的牛鼻子。法家以此为据策划变法、创建新法和制定政策,他们的目的是强化君权、赢得战争,但在客观上却促进了社会的转型,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为了把农民推向耕战的轨道,抓住农民渴望田宅的大势,通过国家授田制,从而使小农经济普遍化,并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以便征收赋税、兵役。小农的普遍化,再加上铁器的推广,大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由于普遍实行军功爵制和推广郡县制,打破了原来的世卿世禄制,官僚制逐渐成为行政主体,并形成军功官僚地主制;由于奖励军功和谋略,争战与社会改革互相促进,最后出现了秦的大统一的政治格局;由于利途是由君主策划和制定的,君主无疑得到的利最大,王权主义变得更加强势。

  这几点是荦荦大者,社会转型还表现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这里不能一一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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