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深刻把握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基本内涵和重大价值,明确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践行路径,对于提升国民整体文明素质、推进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形成社会良好风尚,从而加快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实现人的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安全强国,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社会安全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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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民在公共安全中既是客体也是主体。作为客体,公共安全是事关其根本利益的最基本的民生;作为主体,公民在公共安全中处于主体地位,具有主体责任和主体使命,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表征其主体性的重要方面,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并处于刻不容缓的时间节点。我国公民的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无形而巨大的公德软实力。深刻把握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基本内涵和重大价值,明确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践行路径,对于提升国民整体文明素质、推进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形成社会良好风尚,从而加快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实现人的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安全强国,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 键 词]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社会安全治理共同体
[基金项目]201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18JZD007);2019年度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点研究选题“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江苏实践研究”(19ZTB032)。
[作者简介]方世南(1954-),男,苏州大学东吴智库首席专家,苏州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娜(1995-),女,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许多场合反复强调,安全是百姓解决温饱之后的第一需求,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健康、稳定、安全的社会政治环境,其他的一切都将无从谈起。随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对于社会风险的敏感度不断提高,对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和公共安全事业参与都提出了更高的诉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1]。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提出了新形势下如何应对重大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新课题,既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对我国公共安全体系及公民公共安全意识的一次摸底测查。公民在公共安全中既是客体也是主体。作为客体,公共安全是事关其根本利益的最基本的民生;作为主体,公民在公共安全中处于主体地位,具有主体责任和主体使命,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表征其主体性的重要方面,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并处于刻不容缓的时间节点。
一、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内涵
公共安全是公共管理的重要任务,是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并危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私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需要政府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的危机风险问题。生命安全至上是人民至上的直接而显性的表现。在全球化背景下,现代信息技术、生物科技、网络媒介及全球贸易活动的发展,使人类命运息息相关,渐趋一体化。面对国内外的复杂环境,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不容小觑。
公共安全呼唤着公民的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契约精神是在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的符合社会发展的统一于人心中的意识,是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公共精神。公民的公共契约精神作为一种“人心秩序”和“理性精神”,起着规范人与人之间行为的作用,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道德升华和高度精神自治的表现。
现代社会因为交往空间扩大和人际关系复杂,公共场域内风险指数显著增加,公共安全事件频发。生态危机和公共卫生健康事件叠加爆发,是对我国全民素质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在显示出制度优势的情况下也暴露了诸多短板,呈现出公民安全意识及公共精神发育不足、公共安全制度体系不健全、各项公共安全措施执行落实困难、全民安全教育环境不完善等窘境。不管是执法单位、各类机构还是普通民众,安全意识极度匮乏、对于公共事务的疏离淡漠、社会失范及契约意识的缺失都体现得淋漓尽致,出现了“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家瓦上霜”的现象。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公众参与公共生活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力与保障力,受各类社会思潮的影响,部分社会群体过度强调个性,提倡“精致利己”的精英主义,随着这些“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的抬头,极端利己主义、利益抱团思想越发顽固,人与人之间、社群与社群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呈现出“社会原子化”趋势,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社会规范失灵和集体意识滑坡大大削弱了公共治理的主体力量。监督监察不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禁而不绝,导致有的措施难以落地执行,即便落地执行也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出现类似“疫情期间主管领导对于所提问题一问三不知”的个别现象。对于公共安全意识的不以为然,有的对于安全工作的打卡作秀、不重效果重留痕,有的对于各类风险教育、模拟演练的敷衍了事,有的对于监督落实执行工作的走马观花,都在慢慢腐蚀我国公共安全的基石,影响我国长治久安。
人是社会关系的存在者,人的根本属性在于社会性。从事实践活动的个人不可能孤立存在,只能在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中获得自我确证和自我认同,这在存在论的意义上意味着人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品格,这也是人克服个体力量的局限性而获得社会共同体赋能的力量之所在。但是,疫情期间大肆制造销假口罩、恶意扣留甚至截留重要医疗物资、不听劝阻不戴口罩执意出行、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谣言恐慌人心,等等,行为举止令人咋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一直在追问一个问题:人们如何才能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群体中且能够始终自由如初?他给出的回答便是“社会契约”。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是中国社会健康进步必不可少的精神要素,也是助推中国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文化软实力。因而,不管是基于当下全球公共治理实践,还是着眼于我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目标,面对日益严峻的公共安全危机,现代社会都需要将培育公民的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作为共克时艰的重要任务。
公民的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作为规约公共安全事务的伦理精神,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个体对于影响到社会群体共同稳定生活及其行为并涉及到健康安全的准则和规范的价值认同和自觉践行。一个社会,公民具有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会直接体现出公民主体道德自觉和行为素质规范,折射出社群的精神文明建设进程和社会现代化发展程度,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以及个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都有着十分重大的价值。就此而言,人民经由“大众人”上升至作为“公约人”的公民,借由无形的“契约”连接产生“公民性”,就能最终在公共安全领域达成一种康德所谓的“普遍意志”,即一种在形式理性约束下的共同认识,进而成为巩固、维系社群稳定的一种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伦理精神共识。这种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以人民健康安全、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发展的共同价值为旨归,倡导人们走出个人主义的藩篱,在基于普适性价值认同上将更多目光投向社会与集体,通过维护公共场域的社会性安全得以强化社会安全共同体意识,促使公民平等和主动自觉地承担社会公共责任,对于社会公共事务产生一种“不在其位,也谋其政”的自觉理性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