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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彩霞:清代丧偶女性的家庭责任问题 ——以中下层女性为主的考察
2018年06月30日 18:08 来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作者:路彩霞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On Widow's Familial Responsibility in Qing Dynasty   LU Caixia   ( School of History,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071,China)

  作者简介:路彩霞,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路彩霞(1977— ),女,河北新乐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中国古代社会史专业2004级博士生。

  内容提要:清代丧偶女性通过嫁、守两种方式履行家庭责任,持家的中下层寡居者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并可能遭遇节孝两难等伦理矛盾。家庭责任的压力和婆媳之间的矛盾影响着寡妇的性格倾向。

  In Qing Dynasty,widow assumed their familial responsibility through remarrying or keeping in widowhood.Widow who was at middle and low level in society and in charge of family lives had to bear huge mental pressure,and might find themselves in a ethic dilemma between chastity and filial piety.The pressure of familial responsibility and contradiction between mother-in-law and daughter-in-law influenced widow's personalities.

  关键词:清代/丧偶女性/家庭责任/伦理矛盾/性格   Qing Dynasty/widow/familial responsibility/ethic contradiction/personality

  

  以往学者对清代丧偶女性从制度、生活、心理诸方面都进行过一定探讨,本文拟重新解读作为正史的《清史稿·列女传》,佐以笔记、文集和小说资料,对清代中下层丧偶女性家庭责任的履行方式、履行过程中的心理感受以及与家庭责任相关的伦理矛盾、性格倾向诸问题作一具体考察,以期使我们对该群体的认识更接近历史真实。

  上层丧偶女性无谋生之荷、养家之责,其寡居责任主要体现在维护家声、礼敬公婆和教育后代,与之不同,中下层丧偶女性首先要维系的是家庭本身。据王跃生考察,18世纪的中国家庭,兄弟组成以一两人为多,中下层分家普遍,核心家庭约占50%,有产并可借此维持生计者仅约40%。[1] (P176-177)这意味着家庭残破后兄弟可资依托性差,寡居女性支撑家庭时压力很大。

  “上有翁姑则当奉养以代为子之道,下有后嗣则当教育以代为父之道,他如修治频繁、经理家业,其事难以悉数”(雍正六年三月初二日)。[2] 与婚姻状态健全者不同,丧偶者所为主要是对亡夫责任的“替代”——妇代子职,母尽父责,兄亡嫂替。实际上,在再嫁空间广阔的清代,中下层女性寡居持家仅是社会对德行高尚者的期许而非硬性规定。献县张守仁妻梁氏,考虑到盲姑卧病在床,“我今日嫁,明日祖姑饥且死,义不忍”,决意寡居“佣力以养”[3] (卷508),即出于天性善良引发的道义。阶段性寡居尽孝行为的道义色彩更浓。乌鲁木齐民间一美貌寡妇,媒人登门,她表示“嫁则必嫁”,但顾虑“翁已老,我去谁将依”,操劳奉养六七年,为翁送终后才改嫁。该妇行为中节与孝的割裂被归因于“质美而未学”。[4] 天性说在清代逐渐被放弃。寡妇只身尽孝,倍显艰难,但“翁姑若不知其无子”[5] (卷12《人物志·列女》)式夸张描述常被用来烘托寡居者奉养行为的意义。抚育夫弟或为其抚孤、立嗣是寡居女性代夫尽友爱之责。萧山任有成妻陈节妇依母寡居期间辛勤劳作,攒钱为翁买妾生子,并同翁之寡妾一起“育夫弟”。其不嫁为节,延嗣为孝,抚弟为友,被赞为“当死生危苦之际,进退合度,得礼意云”[3] (卷509),一人兼三善的典型在清代正史中出现。

  “一姓以门户为重,其责男子承之,男子不幸,而以抚孤成立属望其妻迟之,又久重门户,此事谈何容易”[6] (卷9《钱塘许节母六十寿序》),营养、疾病等因素往往导致弱息难以长成。立嗣则成为接续香火的方式,“借转生之验,以昭苦节之感”的神秘故事被时人用以论说其合理性。陆氏苦节,独子夭折时向上天祈祷勿绝夫嗣,是日族人生下一子,手臂带有陆氏为亡儿所点红记,于是秉承天意立为夫嗣。传记中寡母含辛茹苦抚孤、抚嗣并非全是着意刻画。[7] (P514)长乐陈时夏妻田节妇抚育三子一女,一心“冀其能自立”,当“未亡人心力垂尽”时,“大儿今十一,犹有童心,况诸幼孤!”[3] (卷509)身心疲惫的寡母形象比坚强的母亲更为真实。寡母抚孤的成效往往被强调,“含艰履戚,三十年余”的德州田绪宗寡妻张节妇晚年安乐,诸子孝养[3] (卷508),其人生“若揭浮云而现白日”,是“苦节而驯致乎甘节者也”。[6] (卷9文9《钱塘许节母六十寿序》)然而,命运多舛的武清某孀妇,年轻时不从逼嫁被逐,“艰苦流离”,抚育二子一女长成,却“皆不才”,晚年寄食佛寺“仅以自存”[4] (卷14),生活对其无以为报。

  部分坚忍而有能力的节妇甚至实践了振兴家业的期许,但生活的磨砺难以逆料。抚子长成、家业渐起的高安黄开鳌妻廖节妇,晚年又遭受业毁子亡的连番打击,“天乎!此诚不可再活,何同死?”[3] (卷508)听着孀姑绝望的呼喊,寡媳徐氏深知“心乱,则吾一家之乱也”[3] (卷509)的分量,不仅乐观的开导孀姑,而且肩负起复兴家业的重任。

  “积家而成国,家恒男妇半”[3] (卷508),常态下,夫妇各尽职份,共同经营家庭生活。丧偶后,寡妇只身负重勉力持家,生活的重荷挤压着坚忍背后的脆弱。武进洪翘妻寡蒋节妇“率诸女缄纫组织,力以自食”,无意中听到儿子读《礼》经“夫者,妇之天”,不禁“哭绝良久”向天悲呼“吾何戴矣!”[3] (卷508)寡居者所感受的天,不是以往“地位”中心思维下夫权的象征,而是能给妻子、家庭遮挡生活风雨,同妻子共担家庭责任,使其免于“心力垂尽”的丈夫,而这正是再嫁与寡居生活的最大不同。

  如上所述,清代部分女性寡居是出于“维护濒临破灭的家庭”[8] (P224),但事实表明,也有一些丧偶女性基于同一原因选择了再嫁。京师一美貌寡妇“针黹烹饪,皆非所能”,与翁姑商议伪称其女,嫁作人妾,“竟养翁姑终身”。其毁节在国家和文人看来“原不足称”[4] (卷19《滦阳续录一》),但面对部分寡妇“悻悻出门,视翁姑如寇仇”[13] (卷4《樊英》)的社会现实,嫁而“不忘旧恩”继续赡养翁姑者仍被视为贤妇。直隶某甲“生无余资”,其妻“数月后不能举火”,若要存孤,再嫁“于势不得不然”,而所嫁某乙因宠爱艳妻,“倍爱其子以媚之”,母子生活安乐。若干年后某乙死,“妇据其资,延师教子”,不仅“此妇甘辱一身,以延宗祀,所全者大”[4] (卷19《滦阳续录一》),而且,儿子借助后夫家产得以入学,其人生轨迹和家族命运都开始向更广阔空间延伸。

  当然,上述资料表明,再嫁对丧偶女性自身也是较好的选择。生活压力获得缓解,身心将有所皈依。“抬身”[9] (第5章《方言》)、“往前走”[10] (第105回)的再嫁俗称,源于人们对嫁守两种生活状态的不同感受——卸下责任“抬身”走的轻松,“往前走”的广阔未来。尽管再婚生活也会存在困扰和问题,但不可否认,再嫁带来的人生空间远比作为“未亡人”的没有未来的未来要具吸引力。

  丧偶女性履行家庭责任时可能遭遇伦理矛盾的困扰。作为妻子、儿媳、母亲多重身份的承载者,清代伦理规范要求妇女做到节、孝、慈。在延续香火意义上,慈育后代实际是孝的变形。妇女被期望在上述方面兼美,但在特殊情势下,礼教伦理的不同层面间可能发生冲突。直隶东光一寡妇,过河时见孀姑跌倒便丢下儿子去救,结果儿子落水而死,孀姑报怨其绝嗣不孝,寡妇掩泣无语,姑妇先后绝食而死。[4] (卷12)势难两全时延嗣尽孝还是救姑尽孝,不仅姑妇意见相左,评判者也莫衷一是。孝道不同层面的冲突折射出清代伦理规则本身的矛盾性。而变乱期间,节孝两全的理想可能为“守节事小,存孤事大”的权变摧毁。松江乔氏带着儿子阿九守志,遭遇民乱时“思一死以自全”,儿子呱呱啼哭使其难以决意死节。晚上乔氏梦见亡夫嘱托:“汝宁失节,毋弃孤儿”,考虑到“然妇人以节为重,终不可失”,她并不情愿。紧接着,舅姑亡魂也来劝导:“为汝一身计,则以守节为重;为吾一家计,则以存孤为重。”处变时名节被解释为仅关女性一身的小节、细节,寡妇奉命忍辱存孤。战乱平定,完成使命的乔氏自感“尚何面目复生人世乎”,自缢而死。传记对自杀结局的偏好可能出于塑造之需,并能因此避免评判困境,“此妇以不死存孤,而仍以一死明节,不失为完人”。[11] (卷4)但实际上,对于“性本坚贞”的女性,自尽也是一种必然。因为对于以名节为价值体认者,辱身存孤这一“不幸之事”使其“今生今世讲不起‘贞节’二字了”。[12] (第1回)女性的尊严被摧毁,即便日后仍被夫家接纳,他人“以碎璧归赵,究非完美”[4] (卷19《滦阳续录一》)的惋惜,自己何颜以对的羞耻,难以抹去的尴尬记忆,如此沉重的未来并不容易承受。

  对卷入节孝矛盾的不同女性分别进行考察能使相关认识更为全面。直隶肃宁一貌美寡妇,独子出痘危在旦夕,好色医生借邻妇传言,以“荐枕席”相胁迫,姑妇彻夜商计后饮泣曲从,但儿子终因耽搁而殇,寡妇“悔恨”投缳,遭天谴医生父子丧命,其妇为娼。“媒妁屡至”矢志守节的孀妇牵于慈爱和孝道无奈辱身,其悔恨也许有儿子最终不救的因素,但即使儿子幸存,其能否坦然面对内心的审视,面对儿子、婆婆仍是问题。何况耻辱在未来随时会因真相暴露而笼罩全家,家人未必能坦然面对外人的侧目,自尽于是成为缓解心理重压最可能的途径。同寡媳一起抚育孤孙的孀姑,阅人世冷暖,深知名节对寡居者的重要,其“怒谇”医生、邻妇,儿媳自尽后“深讳其事,不敢显言”正基于此,无力为儿媳寻求公正,也不愿儿媳泉下难安,她能做的唯有缄默。助恶的邻妇或良心发现或害怕阴遣,并未对他人道及此事。“人但以为痛子之故,不疑有他”的状况是被沦落青楼的医生妻子“偶以告所欢”改变的,污人妻则己妻为人污,医生妻子因身份被牵连报应,佐证了名节所关不止女性一身。[4] 卷8(《如是我闻二》)真相暴露引起的喧嚣原文虽未述及,但众人或惋惜或同情或猜疑或鄙视必然同存,下例可间接佐证。直隶马某因故意杀人待死,马母希望儿媳陈氏自认与死者通奸以从轻量刑,对此建议陈氏表示“妇人所争者节,节不失,寡何害”,宁愿守寡也不愿辱名,而马母则指出“妇之节,虚名也”,不必“贪虚名而受实祸”,在其怂恿之下陈氏“污己自认”,亲手摧毁了自己所珍视的名节。众人不知事情末,目其为荡妇,外人的鄙夷排斥与女性的尊严剧烈冲突,困扰于“节何以名”,陈氏“情屈自戕”[13] (卷4《刘玉厅》),实未失节者尚且如此,无奈失身者将面对的舆论压力可想而知。

  上述大部分女性被建构为节孝权变的被动执行者,但时人评断寡居者辱身存孤行为时往往强调“特非长乐老一流人所得藉口耳”[11] (卷4),反映出清代部分寡居女性实际可能利用了节孝权变的空间。直隶某氏妇,夫死不嫁,与某私通生子,伪称过继他人之子以延夫嗣。其实际动机已不可考,相信其所言者批评“以无后为负夫,不知犯淫为更负夫”,而怀疑其托名纵欲者指责“机变之巧,无所用耻”。[13] (卷4《樊英》)

  清代国家强调丧偶女性对夫家责任的倾向非常明显。正史及私家著述不断渲染孝妇割股疗亲的神奇效果,试图以礼教伦理构建女性与夫家的拟血缘关系[14] (P49),而实际生活中,情感偏向往往异于伦理规范。直隶“向以为夫族疏而母族亲”的张夫人发现,其升天时“亡媳在左右,而亡女不见也”,国家和士人借张夫人临终追悔谆谆告诫妇人们:“尔曹勿再误也”。纠偏的意图暴露了清代生活中女性偏私母家的现象实际广泛存在[4] (卷17《姑妄听之三》),因此时人对寡妇与母家关系极度敏感。元氏李宏仁侧室王氏,抚孤寡居时母家有人来投靠,因翁老子幼,“不唯嫌疑宜避,且恐有破产之虞”,拒绝接纳。[15] (《人物志中·列女》)夫家与寡妇对母家的态度也存在明显反差。晋江秦士楚妻洪节孝“事姑抚子,不惮艰苦”。母家遇仇,侄子寻求庇护,“秦氏之人皆走避,独洪不走”,为保留母家骨血,洪氏被杀[3] (《卷511》),其延嗣职责直接指向了母家。实际上,在清代不仅寡居女性未被夫家完全接纳,就其自身心理而言,也并未完全融入夫家。

  在两方家庭责任的冲突中,寡妇大多表现出调和的态度。合肥蔡庚妻吴节妇优先历数了已完成的种种“补夫缺”行为,之后对继续维持寡居解释为“一死何所顾,哀哀我父母”。[3] (《卷509》)而寡居身份为时人认可的贞女则倾向于将两者割裂。武清朱域之女出嫁前母亲病故,“儿愚只知有母,深负舅姑慈”,选择了殉母尽孝。在议婚的某氏子死后,望都耿恂之女欣慰于“我得终事父母矣”,视守节为孝养父母的途径。[3] (《卷508》)上述女性的行为多本于血缘和生活积累的情感。

  摒弃感情基础人为建构的姑妇孝道较之天然的母女亲情缺少感染力,时人已注意到部分寡妇曲意承欢,“文至而情不至”[4] (卷8《如是我闻二》),前述为养姑不嫁的献县张守仁妻梁氏,面对喜怒无常的祖姑“小不当意,则怒詈,或攫其面,血出”,一并曲意忍受,“事之自若”。[3] (《卷508》)日照李天挺寡妻申节妇,“姑严”,申氏六十岁时“犹终日跪庭中”,亲近不足必然增加心理距离,但申氏却被刻画为姑亡后因哀伤过度而死。[3] (《卷508》)面对无端的暴力责罚,寡妇们一味卑顺曲从,如此塑造出于树立家长的绝对权威,但掩盖不了孝道对家庭生活约束力有限的事实。天津郭氏青年丧夫,“庶姑素不悦氏”[16] (《节烈》),昼夜虐使逼令改嫁,婆媳不相得导致逼嫁的记载多处可见。因婆媳关系不和谐,丧偶者主动寻求改嫁的行为,由于记载缺失而为已往研究所忽略。

  上述婆媳不相得实际是一种家庭矛盾,在实际生活中易于使寡居者产生两种相反性格倾向。以《清史稿·列女传》中的孀姑、寡妇组合家庭为例,连江陈氏“早寡,性严急,有不当意,辄坚卧”,独子朗人携妻吴氏跪于床下,“俟意解,命之起,乃起”。[3] (《卷508》)陈氏的严厉、偏执与其寡居期间被动成为家庭核心,以一家之主身份独力决断有关。秦州杨震甲妻杨氏、杨三德妻马氏、张壶装妻牛氏,都是丈夫都远游不归,孝事孀姑的节妇,马氏“日被楚,奉之愈谨”。其姑性格中的暴戾倾向可能源于寡居生活和婆婆身份,亦或是敏感的孀姑对守活寡儿媳有所猜疑的变相表达。根据传记“马姑尤严”的表述,杨牛二家姑妇关系也不融洽。[3] (《卷508》)上述四节妇(吴氏在朗人死后也守节终身)性格模式化为卑顺,四孀姑则统一化为暴严。两种相反性格倾向就个体而言未必定与寡居状态相关,但总体上来看,寡居者的家庭责任压力等具有强化或形成上述性格的趋向,生活影响性格,性格决定生活,两种相反倾向性格间实际也存在着互动中的强化。前述黄开鳌妻廖节妇,晚年“老而卞(暴躁),易怒”,与其早寡及晚年又遭变故有关,寡媳徐氏与孀姑一起撑家,廖氏发脾气时,“徐言他事辄解,不解,即跪谢,相持泣乃已”[3] (《卷508》),其顺孝是基于共同经历生活风雨后对孀姑的理解和体谅,为上述寡媳一味卑顺的刻板形象增添了一丝鲜活。

  基于履行家庭责任的考虑,清代中下层丧偶女性寡居持家和再嫁养家两种选择并存。就寡居者而言,“替代”式行为在性质上仅是一种义务,并因只身负重而倍显艰难,部分女性因此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在履行家庭责任的过程中,节孝各层面及节孝间因情势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对丧偶女性而言,这既是两难的取舍,也可能为其人生提供活动空间。夫家与母家是寡妇家庭责任的共同指向对象,其间的矛盾体现了感情原则与伦理原则的冲突。而婆媳之间的矛盾不仅影响丧偶女性的嫁、守选择,而且对其性格倾向也有所作用。上述清代丧偶女性丰富多样的人生画面又一次提醒我们,她们才是自己历史的主体。

  原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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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民国元氏县志[M].台北:成文版,中国方志丛书本

  [16]天津事迹纪实闻见录[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

  

  

  

作者简介

姓名:路彩霞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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