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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性别平等观的差异论与支配论之争
2018年06月30日 18:08 来源:《兰州学刊》 作者:岳世平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岳世平,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岳世平,女,河南信阳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系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新政治经济学等。

  内容提要:文章通过对西方女权主义性别平等观中的差异论和支配论两种观点的介绍和梳理,来审视其各自的基本理念,并给予评析,以期对妇女运动在中国的实施和发展给予借鉴和启迪。

   关键词:女权主义/性别平等观/差异论/支配论

  一、引言

  女权主义运动史上有两次典型的浪潮。第一次是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60年代,其政治目标是实现男女平等,争取妇女在政治、经济、法律等一切领域的合法权利。她们论证了妇女在天性、理性、德行、知识等方面与男人并无二致,因而应该在社会中享有与男人同样的地位与权利。虽然这次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传统的性别角色规范并无实质改变。而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第二次浪潮则更加深入到意识形态领域,对各个领域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的现象提出挑战。尽管她们并没有放弃男女平等的要求,但提出了性别平等的差异理论和支配理论,体现了比以往更加进步的一面,这也是女权主义两个理论的最初来源。这两次女权主义运动也体现了女权主义平等观点逐步深入的思维趋向。本文着重探讨了女权主义性别平等观的差异论与支配论的基本理念,并给予评析,以期对妇女运动在中国的实施和发展给予借鉴和启迪。

   二、差异论

  差异论者把两性之间的差别视为造成女性对男性从属地位的基础,而她们的任务就在于消除这种差别。妇女运动要求各个公众领域都对妇女开放,并努力去缩小男人和女人的差别,使两性趋同。当时的女权主义者认为,也即差异论的基本主张:①女人应当克服自己的女性气质,努力发展男性气质(如攻击性和独立性),从这个角度上讲,既然男女两性有相同的能力,就理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应当做相同的事情,得到相同的报酬和评价;②在以男性来定义文化、控制生活的社会中,女性的权利已被完全忽视。女性只能以家庭为中心并理所当然的被认为应处于法律和所谓平等社会的底层。差异论者正是基于此而致力于使女性摆脱私人家庭的非理性空间,进入科学、政府、外交事务、工业贸易和教育的理性领域,并在报酬与地位上不受歧视;③女性也应该完全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人权和财产权,并抵制不平等的权利。④性别平等的目标就是实现性别中立,漠视男女性别,使之不再成为利益获取的因素,做到这些就意味着实现了性别的平等。也就是说女性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男性规定下的角色。

  客观地讲,差异论是有其可取之处的。差异平等论是女权主义平等观的一个重大突破,它的出现至少使女权主义获得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差异论者认为男女生理学方面的差异并不能构成女性的确定的和不可改变的命运,也不足以建立等级制度来宣布女性永远处于从属地位。差异论还起到了提升女性社会地位的作用,使女性参与到社会活动之中,而不再是被排除在“不适宜女性的社会角色”之外。差异论者已经认识到应以女性的特性为出发点来规定女性的角色,不仅仅是作为被规定的他者而已,而是使女性有机会获得以前只有男性才能获得的机会,正如麦克金伦所指出的“绝大多数的妇女因此而获得了受教育,工作以及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权利。”[1] (P33)差异论帮助社会创造了一种在性别中立的前提下男女公平竞争的机会。女性可以与男性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不再只是男性背后可有可无,影响甚微的角色,因而脱离了传统的家庭生活角色,可以广泛参与到公共领域的活动中去。

  然而,差异论者虽然也试图通过漠视男女性别之间的差异来实现男女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差别对待。虽然当代的理论家已经抛弃了女人天生不如男人的假定,也承认妇女与男人一样应该被视为“自由而平等的存在者”。并且妇女也有了自我决定的能力和正义感,可以自由的进入公共领域,但是这一切并没有带来我们所期望的性别平等局面的出现。“为什么会是如此?一般理解的性别歧视是指:在给予利益或赋予职位时,把性别作为一种任意而不合理的考虑依据。”[2] (P673)也就是说,即使性别特征与工作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联系,雇主却依然拒绝雇用女性。这种情况下反对性别歧视就是要漠视性别差异,“使性别不再成为影响利益获取的因素”[2] (P673)。性别差异论者所追求的就是“打破男女之间的两分结构,建立一种双方都有自主性,有自己存在权利的性别关系。”[2] (P673)虽然社会上还是存在着即使进行性别差异对待却仍旧是合理的实例,比如男女卫生间的隔离、体育竞赛分为男女两组进行等等。但是差异论者认为这种正当的区别对待仅仅是极少数的情况而已,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差别对待都是带有歧视性质的。

  但是,基于差异论基础上的男女平等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所有这些公共领域的角色、职位都是在性别不平等的背景下被界定的。也就是说,男性早就已经按照自身利益建构了一整套社会制度体系。麦克金伦说:“即使在竞争职位时做到了漠视竞争者性别,也是不平等的表现。因为男性在这些预设的以男性为界定标准的竞争中势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2] (P674)比如警察,消防员这些公共服务的职位,在报考时往往规定申请者必须在身高体重上达到一定的标准,原因是这些工作所必须使用的设备要求有一定的高度和体重。这似乎是符合于工作本身性质的,在性别中立前提下做出的,而非差异论所讲的“任意区别对待”的情形。但是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如为什么这些设备只是为170cm以上的人而不是150cm以上的人所设计的呢?原因是那些设计人员已经预先把“为男性使用”当作前提条件,以普通男性的身高和体重为标准。这就使得多数女性因此而被排除在外。如此要求表面上也是合情合理,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只是那些符合工作要求的人,而并不在乎性别。而实际上这些要求是存在着隐含歧视和更深层次的不平等。

作者简介

姓名:岳世平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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