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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葬出土律令文献的性质及其他
2016年04月05日 14:52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作者:张忠炜 字号

内容摘要:结合楚地的丧葬习俗及众多的考古发现,我们充分留意到随葬器物的空间布局,并尝试探寻“文化符号的器物的功能”,重申并拓展冨谷至提出的假说,认为以律令文献为随葬品具有镇墓辟邪的作用。二、“明器说”辨析对于“明器说”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已有相关论述[27](P380-388)[28](P263-266),今以旧文为基础,重新修订,叙述如下。《中国明器》是国内学者最早研究明器的专著,书中认为明器为陪葬器,用以供死者神灵之用[39](P8)。[45](P3146)[46](P2321-2328)唐代典章中对明器的使用有较为扼要的叙述,时代虽晚,但对理解狭义的明器颇有益,故引如下:凡丧葬则供其明器之属,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以上四十事。

关键词:明器;律令;研究;镇墓;谷至;中华书局;器物;出土文献;文书;张家山

作者简介:

  摘要: 出土文献的学术价值一直备受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肯定,这主要是因为其内容可大大弥补传世文献记载的缺憾。但是,学界很少考虑出土文献的性质:即以出土文献作为随葬品的用意所在。秦汉之际,今湖北江陵地区发掘的墓葬中,以律令为随葬品的现象不止一次地被发现。它们能否被称为“明器”,从“名”与“实”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均可存疑。结合楚地的丧葬习俗及众多的考古发现,我们充分留意到随葬器物的空间布局,并尝试探寻“文化符号的器物的功能”,重申并拓展冨谷至提出的假说,认为以律令文献为随葬品具有镇墓辟邪的作用。

  关键词:律令文献/性质/明器/布局/功能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5XNQ012)

  作者简介:张忠炜,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872)

  

  关于出土文献的学术价值,一直备受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肯定;但对甲骨、金文、简帛等出土文献的性质,关注者寥寥。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多是基于以下认知背景:研究者立身于讲究史料的时代,研究重心自然落在以甲骨、金石、简帛为载体的文字内容方面,而且多数情况下对之信而不疑。比如学界一般认为金文是用语言记录历史的真迹,是政治、军事、社会等方面的实录。[1](P107)诸如刘起釪等学者则认为,金文多局限于较狭隘的范围内,其本身多是孤立的、片断的,不具有连贯性,故需要以文籍考辨学的方法进行“批判地审查”工作。[2](P51)

  近几十年来,松丸道雄、伊藤道治、夏含夷、罗泰、巫鸿、风仪诚、李峰等海外学者,对西周金文的性质展开热烈而深入的讨论,提出了不少被忽略且有价值的重要问题,他们讨论的着眼点在于:铸造金文的目的以及此类铜器的使用场景,由此重新审视铜器铭文的价值。

  譬如,罗泰强调西周铭文并不是单纯的文本而是宗教文书,只有将其与器物的用途相结合,才能理解铭文的全部内涵。在他看来,铭文并不是精确的历史记录,它们主要还是礼仪活动遗留下来的产物。[3](P343、353)李峰则从“多重的社会背景”出发,提出金文铸造目的是“无限制的”的论断,其使用并不局限在“宗教—礼仪”祭祀的范畴;铭文虽是为了记录并传承作器者认为重要的历史事件,但并不一定常常记录真实的历史。[4](P13-23)之所以如此,借用夏含夷的话说,是他们或多或少地考虑到铭文的“主观创造背景”[5](P213)。换言之,铭文撰写者是基于何种立场、如何选择性地记述事件①、如何通过“修辞”来达意[6](P34,39)等等,都是利用金文做研究时不得不考虑的。这些讨论对加深金文的理解大有裨益,也对我们探讨出土简牍的性质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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