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通告》规范的核心内容是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转让抵押和经营活动,规范的范围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规范的重点和难点是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规范的具体形式是备案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一直是管理的难点,也是《通告》规范的重点,明确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主体和资格、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规模、经营收入的利用、经营活动的禁止性方式、经营安全、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中文物保护条款的要求等。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主要形式是登记备案,《通告》明确市级以上和区、市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备案分别报市和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需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转报。
关键词:文物;移动;经营活动;备案;使用;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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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通告》,全面规范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与管理。
《通告》规范的核心内容是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转让抵押和经营活动,规范的范围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规范的重点和难点是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规范的具体形式是备案管理。
《通告》明确提出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循以下七条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优先用于公共事业;维持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鼓励支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辟建为博物馆、纪念馆;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的游客承载量;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严格落实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一直是管理的难点,也是《通告》规范的重点,明确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主体和资格、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规模、经营收入的利用、经营活动的禁止性方式、经营安全、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中文物保护条款的要求等。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主要形式是登记备案,《通告》明确市级以上和区、市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备案分别报市和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需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转报。
日前,青岛市文物局已向各区、市文广新局(文物局)下发通知,全面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台账,摸清家底,夯实使用管理基础;二是统一制定了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的备案标准、规范和程序,加强宣传指导,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常态化管理,文物部门将通过定期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实现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目标。
(安伯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