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由于职业教育的正外部性、企业的自利性、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成为政府干预校企合作的前提。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曾阳,黄崴,中山大学,广东 广州 510275 曾阳(1977- ),女,湖南湘潭人,中山大学博士生,云南师范大学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管理与领导研究; 黄崴(1960- ),男,河南信阳人,中山大学博士生导师,岭南师范学院副校长,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战略与决策、教育管理与领导、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
内容提要: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由于职业教育的正外部性、企业的自利性、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成为政府干预校企合作的前提。政府的有限理性、政策制定的不确定性、多重委托代理制约失效以及设租和寻租活动导致“政府失灵”,成为政府干预校企合作的限度。要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须找准引起政府失灵的原因,从理顺政府、学校和企业的利益关系、加强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制度供给和加强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加以改进。
关 键 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中图分类号:G71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6)05-0073-06
推进校企合作实质性深度开展,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公共选择理论是以经济学的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分析政治学领域的主体行为和市场运行的一种理论方法。本文以这一理论为视角,探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市场机制失灵的原因和政府干预市场的限度,并对提高政府的干预效能提出改进建议。
一、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校企合作的前提
市场失灵是指“在某些领域,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资源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1]。由于职业教育的公共性和企业的私利性,导致市场机制对校企合作调节失灵。就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现状而言,虽然政府大力倡导校企合作,学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但并未获得企业的积极响应,这说明仅靠市场机制很难实现校企的深度合作,需要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建立校企合作的利益平衡机制,实现校企的真正合作。
(一)职业教育的外部性
公共产品的外部性是引起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所谓外部性,是指社会成员的行动和决策造成其他组织和个人负担成本或获得利益。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和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正外部性是指社会成员的决策和行动使社会或他人收益,但受益人无须为此付出成本。负外部性是指社会成员的活动使社会或他人利益受损,但该社会成员无须为此承担成本。萨缪尔森(Samuelson)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进行了区分,他认为,“私人产品一般能由市场进行有效分配,而公共产品则通常需要由政府进行提供”[2]。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不仅可使受教育者受益,也能使整个社会得益,因此具有正外部性,作为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职业教育也不例外。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学生具备高水平职业知识与技能,提升国民职业素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正外部性的存在,作为职业教育直接需求方的企业即使不支付职业教育费用也能从劳动力市场获得职业技能人才,因此会低估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收益,进而导致其对校企合作的需求低于社会最佳需求量。
(二)企业的自利性
职业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具有非竞争性,用人企业的增加并不会影响其他企业对职业教育这一准公共产品的享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要负担一定的人才培养成本,而直接使用职业院校毕业生并不需要花费成本,企业大都对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通过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推进校企合作;由于具有非排他性,使得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无法独占人才培养的全部效应,同时又不能阻止别的企业无偿享用人才培养的成果,还经常要面对被其他企业“挖墙脚”的后果。由于较多的企业对职业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相同或相近,这些企业就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技能人才需求群体。在该群体中,某些企业即使不承担参与人才培养的责任,同样也能获得所需人才,在当前还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几乎不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相反,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反而需要承担校企合作中有关人才培养成本。由于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企业出于自利的考虑,都希望能“搭便车”无偿享用职业院校提供的技能型人才,并且随着“搭便车”者增多,愿意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会越来越少,进而导致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的脱节,给职业院校人才培养造成损失。因此,职业院校的公共性和企业的自利性矛盾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对职业教育产品的提供达到帕累托最优。
(三)激励不相容
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哈维茨(Hurwiez)的理论,在市场经济中,自利的“理性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与集体或社会的价值目标是相吻合的,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与之相对,“激励不相容”则是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背离的一种制度。从企业的角度审视校企合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必定有自身的诸多动机,如果企业不能得到激励或利益得不到满足,其参与校企合作的动机就不存在,也就对校企合作没有积极性。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缺乏制度规范,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阻碍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行动,具体表现为:第一,企业很难实质性参与校企合作。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在政策制定方面缺少话语权,对职业教育的发展影响有限;另一方面体现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程度受到限制,在现有制度体系下,“企业很难有机会参与到教育目标确定、课程内容选择和教育结果考核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中”[3]。第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必然会产生额外的开支,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产成本。成本的增加和收益的不确定,使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的问题上持审慎态度。第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而最终培养出的人才却不一定能留在该企业。基于以上分析,参与职业教育企业的利益实际上与职业教育公共性价值目标产生背离,出现了激励不相容,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无法解决激励不相容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