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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幼保一化”的发展及其启示
2016年07月19日 09:54 来源:《基础教育》 作者:胡洪强 索长清 陈旭远 字号

内容摘要:日本“幼保一体化”对我国学前教育托幼一体化改革中建立整合性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制定一体化的保育教育课程标准,重视教保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建立与托幼一体化配套的支持系统等方面都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日本;学前教育;幼保一体化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胡洪强,陈旭远,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索长清,沈阳师范大学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内容提要:近年来,“幼保一体化”成为日本学前教育的重要改革举措。日本“幼保一体化”通过政府主管机构及幼托服务提供者的整合、师资培训及任用的整合、设备标准及设施的整合、教保服务内容的整合,以及相关立法保障和财政经费的支持,试图实现“幼稚教育”与“托育服务”两个制度和两种机构的整合。日本“幼保一体化”对我国学前教育托幼一体化改革中建立整合性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制定一体化的保育教育课程标准,重视教保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建立与托幼一体化配套的支持系统等方面都提供了借鉴。

  关 键 词:日本 学前教育 幼保一体化

  基金项目: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于城市流动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事件分析”(课题编号L14BSH009);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幼儿绘本阅读行为与早期阅读指导研究”(课题编号JG15DB011)。

  日本于1946年开始实施“幼保一体化”,其最初目的主要是为了结合幼稚园的教育和保育所的养护功能,强调婴幼儿时期的养护教育是不可分割的,应注重保育的一贯性以及维护儿童利益,让幼儿能有良好的身心发展。1975年,行政管理厅向文部省和厚生省提出改善幼稚园和保育所的建议。1977年,日本成立了由文部省和厚生省共同参与的“有关幼稚园和保育所问题的恳谈会”的专门机构。1997年大藏省、文部省和厚生省研究幼、保二元合一与设施共享等问题。从2004年开始,日本政府提出“幼保一体化”的“综合机构”构想,并于2006年付诸实施[1]。2012年,日本公布《综合幼儿园法案》,拟在2015年推行“综合幼稚园”制度,尽管目前日本“幼保一体化”没有完全实现,但融合的趋势已日益明显。日本在“幼保一体化”改革中的有益探索及经验对我国仍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一、日本“幼保一体化”改革的背景

  近年来,日本人口出生率下降明显,“少子化”现象突出,学前教育设施相对过剩;城市化过程加快,监护人对幼儿教育的要求提高,不再满足于保育的功能;幼稚园和保育所的功能趋向合一。有鉴于此,1997年日本大藏省、文部省和厚生省研究幼、保二元合一与设施共享等问题,推动二元渐趋整合。

  (一)“少子化”现象导致学前教育设施相对过剩

  由于近年来日本人口出生率下降,导致学前教育设施相对过剩。日本的出生率在战后第一次婴儿潮(1947-1949年)及第二次婴儿潮(1971-1974年)之后开始递减,根据日本文部省统计,1980年日本全国学龄前儿童有1100万,到1995年则减少到730万,目前持续在低点。加之日本经济波动,物价高涨,民众工作薪酬固定,使得普遍性的生育欲望下滑,核心家庭(由夫妇两人或由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构成一切家庭形态基础的最小单位)逐渐增加,日本“少子化”现象日趋严重。2012年,日本官方公布的“待机儿童”(日本当前幼儿托育政策专有名词,意指排在保育所入所候补名单,等待机会进入保育所的幼儿)有24825名,“待机儿童”集中于3岁以下的情形非常明显[2]。而由于“少子化”的关系,加上职业妇女增多,导致日本合格的保育所逐渐倒闭,有质量保证园所的缺乏使得很多“待机儿童”没有合格园所就读,而0-2岁保育所却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对此,日本政府在财政紧缩的形势下,通过民营化的导入以改善保育服务在量上的不足,并将如何提升经济效益,解决“待机儿童”问题列为优先考虑的目标,从原本以提升儿童更好的保育教育质量的立场,转变为“节省政府支出”和“方便父母就业”的角度来推行幼保一体化。

  (二)幼稚园与保育所二元管理体制存在许多弊端

  日本幼稚园与保育所二元的双轨制由来已久,早在1947年3月及12月,日本政府先后公布“学校教育法”“儿童福祉法”,确定了幼稚园与保育所的双轨制度(如表1)。幼稚园属日本文部科学省管辖,是学校教育事业,招收3岁至小学入学前幼儿;保育所属厚生劳动省管辖,为社会福祉事业,接纳0岁至6岁婴幼儿[3]。日本幼稚园和保育所分属于两个行政单位、两个不同的法令,但是年龄层却有重叠的部分。由于幼稚园与保育所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导致日本学前教育的不一致性和不统一性;在对幼稚园与保育所的经费投入方面难以协调投资关系,产生不公平现象;而且,当前日本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家庭和社区的教育功能下降,虽然幼稚园和保育所有相互合作,但仍不能满足家长、社区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此外,幼儿的发展是具有连续性的,幼稚园和保育所的招收对象都是学前儿童,因此有必要强化他们之间的合作。日本社会大众认为应该把幼稚园和保育所合二为一,“幼保一体化”的呼声逐渐高涨。

  二、日本“幼保一体化”的主要内容

  日本“幼保一体化”不单只是共享设施而已,课程、幼稚园与保育所的管辖部署、设施名称、师资配置标准、保育费等都是整合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与保育机构的整合

  虽然文部省与厚生省进行了一系列的“幼保一元化”合作,但至今幼稚园与保育所仍分属两个部门管辖。2006年,在幼稚园、保育所主管的文部科学省与厚生劳动省之外创设管辖二者的部会,暂时名称为“儿童家庭省”(“こども家庭省”)。2004年12月,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发表了《关于幼儿教育、保育一体化的综合机构》的咨询报告,报告阐述了幼儿教育、保育一体化的意义与理念。相对于管理机构的分离,日本“幼保一元化”更侧重于保教理念与内容的一体化。为满足多样化的托育需求,解决日益严重的“待机儿童”问题,2006年3月通过《推动学前儿童的教育、保育的综合提供的相关法律案》,亦简称为《认定幼儿园法案》[4]。“认定幼儿园”依其申请转型认定幼儿园前的不同类型机构,在保有幼稚园或保育所原有的教育或托育功能的基础上,分为“幼保联合型”“幼稚园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四种类型(如表2)。日本政府借由“认定幼儿园”的幼保综合结构的设置,扩充既有制度下幼稚园和保育所的功能,并为家庭和社区提供育儿支援,从而使得幼保一体化改革迈向了一个新台阶。

  2012年,日本公布《综合幼儿园法案》,预计3年后的2015年正式实施幼保一体化的“综合幼儿园”制度,并规范私立在3年内、公立在10年内,幼稚园和保育所都必须转换成综合幼儿园。《综合幼儿园法案》的宗旨为:提供入小学前的幼儿之幼儿期的学校教育和托育,以及提供家长育儿支援的综合性服务的“综合幼儿园”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其营运等其他必要事项的相关规定。而今,“综合幼儿园”又是日本另一个新的幼保制度,未来日本将不再单方向推行幼保一体化政策,而是整合现行的幼稚园、保育所、认定幼儿园三者趋向于“综合幼儿园”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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