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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高校协同创新的税收影响
2014年12月11日 16:21 来源:《中国高校科技》2014年第09期 作者:王郁琛 扶元广 字号

内容摘要:营改增是我国重要的税制改革政策,直接影响高校协同创新的交易成本和经济收益。从总体上看,营改增后高校协同创新收益的税负有所降低。但是,营改增后不同性质的纳税人受改革的影响不同,研究发现,营改增后如果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税收入的2.75%,则高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低。同时,营改增为高校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高校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获取更有利的税收地位。

关键词:营改增;协同创新;税收政策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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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重要的税制改革政策,直接影响高校协同创新的交易成本和经济收益。从总体上看,营改增后高校协同创新收益的税负有所降低。但是,营改增后不同性质的纳税人受改革的影响不同,研究发现,营改增后如果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税收入的2.75%,则高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低。同时,营改增为高校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高校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获取更有利的税收地位。

  关键词:营改增 协同创新 税收政策税负

  基金项目:安徽省自然基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路径——协同创新研究”(1408085QG145)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我国选择在流转环节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征税模式,即对除建筑业外的第二产业征收增值税;对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这一模式与当时的经济发展需求是相适应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立征收的做法,日益显现出内在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的运行造成一定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为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设立科学合理、符合国际惯例的税制,我国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简称“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2月,又推广至北京等8省市;2013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战略性举措。

  此次营改增试点将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及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纳入改革范围,涵盖了目前我国高校主要的应税服务,因此我国高校须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同时,上述涉及税改的现代服务业又恰与我国高校在协同创新中的主要业务形式高度重合,这就必然导致高校协同创新的经济收益和交易成本将受到营改增的影响。由此引发一个新的问题;营改增后高校协同创新收益的税负究竟将如何变化,高校又可以采取哪些策略应对这种变化。纵观已有相关文献,多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对高校科研项目核算的影响,缺乏对于上述问题的正面回答。因此,本文致力于研究营改增对高校协同创新收益税负的影响,深入剖析影响税负的关键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提升我国高校应对税制变革的能力,引领高校科技创新,进一步推动科技与经济的融合。

  1  影响高校协同创新收益税负的主要因素

  高校协同创新收益的税负主要受税率和税基影响。同时,计税方法与进项抵扣额的大小也将影响协同创新收益的税负。

  1.1  营改增前后税率的变化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营改增前,高校从事技术转让业务对应营业税税目的“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为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国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高校取得的该类收入的实际税负为0。高校从事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和咨询业务对应营业税税目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率为5%。

  营改增后,高校首先面临纳税人类别定位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营改增后,高校年应税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及鉴证咨询服务从事税率为6%,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从高校协同创新的收益考虑,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抵扣多少视高校从供给方(即协同创新的上游合作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多少而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但税率较一般纳税人税率减少了3%,较原先的营业税税率也减少了2%。

  1.2  营改增前后税基的变化

  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我国增值税的税基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而营业税的税基是营业收入金额。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即高校向购买方(即协同创新的下游合作单位)收取的价款中不包含增值税税款,而营业税则为价内税,营业税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已包含营业税税款。从税法原理上分析,增值税税款由购买方承担,而营业税税款由销售方承担,这是两者的重要区别。协同创新收益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方式的比较见表1。

  表1  协同创新收益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方式比较

  2  营改增后高校协同创新收益税负的变化

  2.1  高校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营改增后,高校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从原营业税5%税率变为增值税3%征收率,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实际税负变化与税率变化基本一致。举例说明,某高校在营改增前在协同创新合作中取得咨询收入10000元,则应纳营业税为10000×5%=500元,实际税负为500/9500=5.26%。同一业务收入如在营改增之后取得,则应纳增值税为10000/(1+3%)×3%=291元,实际税负为291/9709=3%。根据计算,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高校实际税负就是征收率3%,之前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则约为5.26%,即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改革使得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取得的协同创新收益的实际税负降低2%以上。

  2.2  高校为一般纳税人

  对于营改增后成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来说,其名义税率上升了1%,即从原来营业税5%税率变为现在的增值税6%税率。但根据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其实际税负受进项税额影响,进项抵扣越多,其实际税负就越低。从协同创新的角度考察,高校进项税额的多少取决于上游合作单位的纳税人类别、高校自身在创新价值链中所处的位置及创新投入的构成。如果上游合作单位多为一般纳税人,高校自身处于协同创新的中下游,而创新投入又多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目,则其可获得的抵扣额就越多,实际税率将可能低于原先的营业税的5%。仍以前例说明,某高校在营改增后取得咨询收入10000元,该高校为一般纳税人,则该项业务其销项税额为(10000/1.06)×0.06=566元。但该项收入是基于与上游单位合作的一项知识产权服务成果得到的,该高校为此知识产权成果支付318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额为(3180/1.06)×0.06=180元,实际的应纳税额为386元,实际税负为386/9434=4.09%,低于原营业税税负。

  2.3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对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上。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征收,应纳税款与可抵扣进项税额无关,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款则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紧密相关,可抵扣的税额高,则税负轻,反之会增加税负。本节通过进项税额占应税服务收入的比例,来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

  定义抵扣率=进项税额/应税服务收入,则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应税服务收入/1.06%)×6%-应税服务收入×抵扣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应税服务收入/1.03%)×3%。两者相等时,推导出抵扣率=2.75%。即如果高校在协同创新的合作中取得的进项税额达到应税服务收入的2.7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实际税负相等,如果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税服务收入的2.75%,则一般纳税人税负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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