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美国中小学生言论的边界受到下列因素影响:学生年龄、言论地点、言论的学校影响力、言论与学校的关联性和言论性质。
关键词:中小学生;言论自由;言论边界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郭竞(1986- ),男,湖南华容人,福建商学院教务处研究实习员,主要从事教育政策,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福建 福州 350012
内容提要:美国联邦各级法院关于中小学生言论的判决经历了如下司法轨迹:从不干预学校自治,到保障学生的宪法言论权利不被拦在校门外,继而又压倒性声援学校,再到愈发审慎处理学生言论自由和学校秩序的冲突。美国中小学生言论的边界受到下列因素影响:学生年龄、言论地点、言论的学校影响力、言论与学校的关联性和言论性质。
关 键 词:美国 中小学生 言论自由 判例 言论边界
中图分类号:G6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31X(2017)03-0017-04
现代化和民主化有很大交集,在这两个过程中我们的中小学生不再是教师的“应声虫”,他们越来越活跃,行为主张越来越潮,也越来越需要自由自主,言论自由(指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言论和网络言论、出版、集会与结社、发型和着装、象征性言论以及不言论自由等)便是其中的一种。对自由的需求带来的冲力必然会与学校管理的压力发生矛盾,校方如果效仿“李红豪事件”一味压制学生言论,恐怕会导致“寒蝉效应”,进而抑制学生成长;另一方面,学生的出轨言论不能受纵容,否则何谈教育。说易行难,学生言论的尺度和分寸如何把握?笔者通过对美国联邦各级法院涉及公立学校中小学生(K-12)言论自由判例的研究,特别是本世纪初的12年判例研究,寻找出美国人在司法过程中对学生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并将之作为借鉴。
一、21世纪前的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自由
19世纪30-60年代的美国公立学校运动使得美国众多的适龄儿童大量涌入公立学校,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公立学校学生的发展和成长,因此,这一时期可以看作是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自由的历史起点。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笔者认为,这一时期至千禧年末的中小学学生言论自由可归纳为三段历程。
20纪60年代以前为第一阶段,在此阶段法院几乎不受理有关学生言论的案件,公立学校被认为是“代理父母”,法院采取不干涉其自治的态度。近百年中(1859-1966)只有一个判决(Murphy v.Board of Directors案)保护了学生自由,且并非重视学生言论自由权,而是出于对公正司法的尊重[1]。West Virginia案[2]为学生不言论的自由开了先河,此案规定校方不可以逼迫学生行国旗礼。
20世纪60-70年代为第二阶段,美国司法实践中开始认可学生的言论自由权。Tinker案作为美国学生言论自由历史上的里程碑,得出了一个被引用率最高的判决标准:只要没有对教育进程造成“实质干扰”和侵犯他人权利,学生的政治性表达受到保护[3]。Tinker案将相关的举证责任移至校方,即当学校限制学生言论时,须主动提供合理合法的理由。大法官Abe Fortas的多数意见让人印象深刻,“毫无疑问,学生或教师的宪法言论和表达自由权,皆不可被拦在校门外。”
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为第三阶段,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言论权利大部分时候都未能被学生实现校园同享。Tinker案后的三十年中,大半判决都支持Tinker案中的异议者大法官布莱克的意见:“学校,而非法院,可以裁定自己的学生适切何种纪律,不能允许学生把校园变为政治平台。”两个高院标准产生于此阶段。Fraser标准[4]:针对教室中、学校集会上淫秽色情的或粗俗不文明的言论,校方可以禁止或采取限制措施。Hazelwood标准[5]:出于正当的教育动机,校方可以控制学生言论的风格和内容,当该言论发生在学校资助的活动或学习课程中时。
2000年前的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自由历程可以概括为“无中生有,有中生变”,中小学生从基本无言论自由,发展到有条件的言论自由,复又受到严格限制,进入新世纪的美国中小学生言论状况又有转向。
二、2000年以来的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自由
新时期学生言论自由情况变得复杂化,法庭判决不如新世纪前的几个阶段一样倾向性明显,在处理涉及学生言论自由的案件时变得更加审慎。Morse案[6]让我们看到了第四个高院标准:当学生言论合理地被认为是在学校或与学校相关的活动中促进使用非法药物时,学校可以对该言论进行限制。为了探索更为确切的学生言论边界,本文着重考察了本世纪初的12年中美国联邦下级法院已公开的77个判决。
(一)判例之高院标准
不管是限制学生言论,还是对学生言论的保护,高院标准都成为联邦下级法院判案参考的标杆。据统计,在这77个案例中,只有9个案例参考判例为非高院标准,而将Tinker案作为判决时的首选依据占比接近60%,数量达45个之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