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当前的学校语境中,教育者应该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三种观点,追求惩罚的正当性和教育性。
关键词:惩罚;回报论;结果论;赔偿论;教育建构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素玲(1989- ),女,河南安阳人,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教育伦理学研究。上海 200062
内容提要:惩罚是指对个人或集体所进行的合法戒责,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对于惩罚,当前主要存在三种视角的辩护。回报论(应得论)认为惩罚可以矫正因过错而导致的不平衡;结果论(功利主义理论)认为惩罚可以对犯有过错的人及其他人形成威慑,使其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赔偿论(补偿受害者的理论)则认为只有惩罚可以有助于赔偿受害人,实现公正。三种理论的分析都能某种程度上为惩罚辩护,但均存在一定的局限和弊端。在当前的学校语境中,教育者应该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三种观点,追求惩罚的正当性和教育性。
关 键 词:惩罚 回报论 结果论 赔偿论 教育建构
[中图分类号]G40-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779(2017)04-0001-06
学校中的惩罚[1]一直以来都是教育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话题。对于学校应该适度惩罚违反规则学生的问题,世界多数国家意见较为一致[2],但学术研究中的争论依然存在。关于教育惩罚的必要性,研究者主要持三种不同态度:一是质疑乃至摒弃教育惩罚;二是辩证地看待教育惩罚,但要合理适度;三是若使用不慎,惩罚可能带来一些负面问题。[3]不论何种观点,我们都有必要澄清惩罚本身到底意味着什么。尽管当前关于教育惩罚的研究越来越多,但就惩罚本身的意义,已有研究并没有给予充分关注。对于惩罚的合理性辩护,当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回报论(应得论)、结果论(功利主义理论)和赔偿论(补偿受害者的理论)。[4]回报论认为,惩罚可以矫正因过错而导致的不平衡,但惩罚必须是为学生所实际应得的;结果论认为,惩罚可以对犯有过错的学生及其他人形成威慑,始终以整个班级或学校的善为目的;而赔偿论则主张惩罚有助于赔偿受害者,实现教育中的公正。这三种理论均在一定程度上为惩罚提供了辩护基础,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和弊端。厘清三种理论的优势与限度,有利于我们在教育理论与实践中理性对待惩罚。基于此,本文尝试呈现三种观点,并进行批判性思考,试图实现伦理学意义上的合理综合,在学校语境中建构一种正当的具有教育性的惩罚方案。
一、回报论——“学生犯了错就应受到惩罚”
回报论(应得论)(retributivism)主张,犯错是对纪律和正义状态的一种侵犯,而惩罚可以矫正这种不平衡,只有当惩罚为人所应得时才能给予惩罚,而惩罚的程度则须以应得为限。这种观点的惩罚并非为了产生什么效果或者完成什么任务,如阻遏社会上的违法行为,而只能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下的罪过或罪行。19世纪哲学家布拉德利(F.H.Bradley)认为,“只有当惩罚为人所应得之时,它才堪称惩罚。我们给予惩罚,是因为我们应该付出惩罚,而没有任何其他理由。如果施加惩罚不是由于恶有应得而是由于任何其他理由,那么,这种惩罚就是极端的不道德、可耻的不公正、可恶的罪过,而不是它所自称的任何名堂。”[5]也就是说,惩罚必须是为人所实际应得的,不得仅仅为了有好的结果而对某些人实施惩罚。学校中的惩罚亦如此。阿伦特认为,学校作为社会领域,混杂着私人性和公共性,其责任不仅在于保护学生,同时需要为学生提供过渡到公共世界的环境,引导其学习公共领域的知识,获得适应公共生活的品质。而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学生应学会对他人承担义务和责任,才能保证班级和学校秩序的健康发展。学生的过错会破坏学校或班级的某种规范或纪律,也就是学校中的秩序。而这种秩序的破坏,是对他者福祉的侵害,也意味着对自身利益的威胁。基于此,教育者才需要通过惩罚维护规范的权威,即一种对公平、正义的尊重而赋予的权威。而回报论的观点恰恰主张通过向违纪学生施加相应的痛苦体验,使其赎罪,追求一种以恶报恶的对等关系,这样才是道德上合理的,正义的天平也才会平衡。[6]具体地看,这种观点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就个体层面而言,惩罚有助于约束学生的个体行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某些权利的同时,也有自我约束的义务。如果个体没有正确地承担义务,便谋取了不义之利。而要恢复自我约束的义务,就必须予以惩罚。[5]在学校场域中不乏此类情况,例如一些学生对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即没有尽到自我约束的义务。为了保持学校内部正义的平衡,教师必须对其行为实行惩罚,使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恰当。第二,就群体层面而言,惩罚有助于维持道德平衡。在社会当中,如果有人违反法律或者约定俗成的道德规则,就容易导致道德失衡。而要重建道德平衡,惩罚便是必要的。一定的社会为了保证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会确立或达成特定的法律或道德规则。如果有犯罪发生,社会的平衡就会被打乱,而惩罚则是矫正不平衡的不二法门。学校的正义氛围是教育环境的重要部分。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守则,就是为了确保校园秩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平衡。而一旦有学生违反纪律,例如近年来数量和严重程度骤升的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等的出现,均会影响到这种平衡。如果要恢复这种平衡,在回报主义者看来,教师便需要惩罚犯错学生,以维护纪律或规则的权威。
这样看来,回报论的观点在于,惩罚要针对学生所犯的错误本身,也就是说学生应为其过错行为本身负责。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观点也存在诸多弊端,将教育中的犯错行为简单化。教育是一个伴随多种情境的复杂系统,其中存在各种影响教育活动的非预期的、动态的、突发性的不稳定因素,使教育的运作呈现为复杂运作的状态。例如,教师和学生的情绪、生理状态以及教育中的突发事件和教育意义的潜在多变性等,都使得教育过程呈现不确定化、非程序化等特点。[7]而这些不确定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学生所犯的错误也不再简单,或许内含诸多因素,而这也就使得教师在如何确定学生之应得惩罚上面临着困难,这种复杂性也就导致另一个弊端,即判定学生犯错程度的标准不明确。回报论主张对犯错学生的惩罚程度要与其错误的严重程度成正比,这就需要教师正确判断学生犯错的严重程度。但是,每个教师都充满多种可能性,也具备不同程度的主观能动性。同时,教师的性别、年龄、教龄与其所扮演的多重角色——学习者、知识的传授者、学生心灵的培育者、组织者与管理者等,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其对学生错误的判定。因此尽管有统一的规则,但他们遵循规则的方式也是多元的,而确定学生犯错的严重性和惩罚的适当性,在不同教师眼中很难有一个统一客观的判定标准。不仅如此,“罪愈重,罚愈重”的原则还与学校作为关怀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存在冲突。美国教育哲学家诺丁斯(Noddings,N.)强调以“关怀”为核心的道德人生应该成为教育的主要价值追求,作为关怀共同体的学校则应让包括职工、学生、家长、教师在内的所有主体都学会“关怀”,养成“关怀”的道德品格。[8]但是在坚持回报论的惩罚中,似乎并未考虑特定情况下允许宽恕的存在,因为它可能会影响应得论所主张的惩罚的公正。而这种状况,也可能导致学生的麻木不仁、反抗甚至身心受到伤害等。例如,2011年11月24日,河南新郑市某中学一名高一女生因为早读迟到,被老师罚站在教室门口。几分钟后这名女生晕倒,送往医院后被确认身亡。这名女生是住校学生,平时健康活泼,只因当日打扫宿舍迟到了几分钟,便被罚站在冬日寒冷的教室外。[9]而这种惩罚,早已经与其本意背道而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