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意味着学校自主办学的法律主体地位得以确认,学校在法律与制度框架下自主办学权利的实现,学校直接办学责任、教育责任的落实。
关键词:教育治理;学校治理;教育法律;自主办学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范国睿,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教育学部教授。上海 200062
内容提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意味着学校自主办学的法律主体地位得以确认,学校在法律与制度框架下自主办学权利的实现,学校直接办学责任、教育责任的落实。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相关省市逐步推行清单管理,适时出台地方教育法律规章,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持续推进,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但改革仍面临挑战,须建立与完善基于学校章程的学校多元治理机制,保障学校权力的有效运用,促进学校自主发展;建立与完善多元参与的学校事务监督、评价与问责制度,加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救济制度,支持与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权益。
关 键 词:教育治理 学校治理 教育法律 自主办学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研究”(课题批准号:AGA140002)暨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高峰学科“教育学”建设项目研究成果。
一、学校自主办学的变革性实践
(一)研究设计
本研究主要采取以下研究方法:一是政策文本分析。广泛收集、整理、分析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治理、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下放教育行政审批权、教育综合改革等相关政策文件。二是问卷调查。在上海、北京、江苏、广东、四川、山东、河南等省市,向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中小学校长发放调查问卷2000余份,回收有效问卷1890份,回收率为94.5%。三是访谈调查。在上海浦东、闵行、普陀、徐汇等区及无锡、北京、深圳、顺德、成都、青岛、郑州等市,对政府分管教育领导、教育行政领导、教育综合改革负责人、教育管理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小学校长、初级中学校长、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和高级中学校长),以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访谈。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数据、材料进行编码处理,加以系统分析,以描绘当前我国中小学自主办学实践的真实样态,揭示与改革相伴相生的治理问题。(见表1)

(二)现实推进与经验
从整体上看,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相关文件精神,以管办评分离为基础的教育治理改革在全国各地均有推进,但在改革范围与改革力度方面各地差异较大。从政策内容来看,相关政策文件总体上申明了改革的目标、逻辑框架与实施路径,但多为宏观指导与工作原则,在涉及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权责关系时,语焉不详,以至于放权与监管均于法无据。2015年,教育部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相关省市同步推进区域内的改革试点工作。调查发现,各地区以改革试点为核心,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统筹协调、试点推进、分步实施、分项突破。通过改革,政府、学校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教育治理的共识度进一步提高,政府主导、部门参与、教育推进、学校主动、社会相应的改革氛围与对话环境逐步完善,政府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取消、下放教育行政审批权的同时,有序推进清单管理,下发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落实学校人、事、财权,激发学校自主办学活力。
1.逐步推行清单管理,初步厘清政府、学校权责关系
清单管理是在权责梳理与公开基础上,厘清权力边界,明晰权责,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权责关系,提升政府效率和效能的管理过程。[1]调查发现,有的地区注重在改革实践探索基础上,以教育权力清单促进和保障学校自主办学权力。2014年起,青岛市着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改革试验,从人、财、物和教育教学管理四个方面梳理了10项自主权清单,全面落实与下放给公办学校。[2]也有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如四川省新都区教育局,在面临学龄儿童激增、教育事业亟待发展但教师职数受编制限制等困境时,从问题出发,主动进行改革试验,通过人事、财务等机制创新,在经费财政包干基础上,自主招聘备案编制教师,在办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