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兴起,教育宏观治理体制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着从传统向现代变革的新机遇。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教育宏观治理体制;多元治理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申国昌,郭景川,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湖北省教育政策研究中心。 邮编:430079
内容提要: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兴起,教育宏观治理体制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着从传统向现代变革的新机遇。大数据的相关特性,为大数据在促进教育治理主体从单一到多元、教育管理体制从碎片化管理到网格化管理以及教育决策从基于经验转向基于证据等教育宏观治理体制建构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与手段。把大数据作为一种资源、技术、思维模式应用于教育宏观治理,构建教育大数据治理平台,完善社会参与数据治教机制、加强教育宏观治理中的大数据立法,有助于我国教育宏观治理体制的现代化变革。
关 键 词:大数据时代 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 教育宏观治理体制 多元治理
标题注释:为本研究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教育信息化协同创新中心项目“信息化与教育治理现代化”(项目编号:CCNU16LPH0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教育科学专项资助教育大科学研究中心项目“历史检视与当代构建:信息化教育理论体系研究”(课题编号:CCNU16JYKX032)的研究成果之一。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逐渐兴起,人类社会的信息化进程由计算机时代、互联网时代逐步迈向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中反映,被视为具有无穷潜力的新兴产业领域,能为我国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宝贵机会。[1]大数据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也正在孕育着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变革。由于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进我国教育宏观治理体制在大数据时代的现代化变革,不仅是一个全新而重要的时代命题,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从管理到治理:大数据时代传统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现代性审视
“治理”(governance),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在国际社会科学界的一个新概念,它是和“管理”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一个概念。管理一般是自上而下纵向垂直式的对管理对象的协调、控制,管理主体单一,而治理包括各方面的科学管理,它摒弃自上而下的单一管理,采取对话、合作、协调等手段,治理主体更为多元,各治理主体之间是一种民主平等的关系。在人人皆可成为数据制造者和使用者的大数据时代,以现代治理观念审视我国传统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发现还存在以下三大突出问题。
(一)政府、学校、社会三者的关系尚未理顺
教育治理体系既包括教育外部治理体系,又包括内部治理体系。对于教育宏观治理体系而言,它是一种外部教育治理体系,其现代化主要表现为政府、学校、社会三个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互动,调解教育中互相冲突、竞争过程中“不以参与调节的任何一方为权威,而是参与调节的各方平等、合作、互动地处理教育的公共事务”[2]。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关系状态,也是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追求的目标之一。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在各个地区、多个领域和不同人群中自由流动,使得信息的获得渠道和方式变得多元、快速、透明和便捷。在大数据视域下,教育治理现代化要实现的教育善治主要表现为教育数据能在不同教育治理主体间的自由流动、政府处理教育事务更加公正高效、不同治理主体民主平等地参与教育治理过程。以这种现代性的治理观念来看我国当前教育治理领域,就不难发现,政府、学校、社会三者的关系尚未理顺,政府对教育的干预和控制较多,政府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审批权、政策规章制定权、教育经费配置权等行政权力对学校所进行的直接管控依然占绝主导地位;依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学校教育发展的内部规律,来间接、自动地配置教育资源、调整学校整体发展规模和速度所进行的间接调控仍处于辅助地位。这样的管理方式容易导致政府教育行政权力臃肿赘余、权力行使时的主观随意,该管的管不好,不该管的管得太多,而作为办学主体的学校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从属地位,办学的活力得不到有效释放。同样地,社会组织和中间机构在教育治理中作用的发挥也受到较大影响。
(二)政府各部门间权力分配不尽合理、责任分担不够明确
教育是一个牵涉面十分广泛的领域,政府不同部门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所拥有的权力和担任的责任有所不同。在现代教育治理理念中,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既不是“一家独大”,也不是“各唱各的戏”,而是权责分明、互相配合。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至今,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权力配置相对合理、责权分配基本相称、统筹协调相对有力的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发展教育中的职责不断具体和明确。大数据时代,信息的自由流动能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使信息在各部门之间共享成为可能,部门之间的权责分配本应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清晰明确。然而,我国所颁布的一些教育政策,由于太过于宏观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政策对各部门之间在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权力分配仍不尽合理、责任分担不够明确,部门之间“孤岛现象”比较突出。
(三)教育决策科学性不足,决策程序观念淡薄
教育决策体制是教育治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育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教育决策不够科学、不够合理对教育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说是致命的,尤其是教育宏观决策体制是否科学、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教育能否健康、顺利、可持续发展。对此,有专家指出“教育宏观决策的正确是教育事业发展和成功最重要的因素;而宏观决策的失误则是最大的失误,这种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灾难性的”[3]。近年来,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探索科学决策的新体制、新机制,在推进教育决策科学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2010年7月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4]同年11月即在北京成立了专门机构“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对国家教育重大改革发展政策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2015年5月教育部又启动国家教育科学决策服务系统。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信息呈爆炸式增长,加之“MOOC”、“云课堂”“虚拟学习”等新型教育技术手段的不断成熟和运用,将对传统的教学形式造成强烈冲击,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复杂多变。如何对突发情况作出快速准确的反应,对我国教育决策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在教育决策体制中决策主体构成单一、决策程序观念淡薄、问责机制缺失等突出问题严重阻碍着教育决策科学性的发挥,政府及其官员仍然在教育决策中拥有绝对主导权力,教育决策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广大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组织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应有地位,成为教育决策场域中的“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