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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中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2017年07月16日 16:53 来源:《中国教师》 作者:鱼霞 字号

内容摘要:校长职级制的改革也不例外,在改革试点的过程中,遇到诸多的体制性障碍。

关键词:校长职级制;职级制改革;体制性障碍;中小学校长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鱼霞,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研究领域为教师政策、教师教育。

  一、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中的体制性障碍

  从经济学角度看,改革是权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再分配,权益受损的一方或多方必然会以各种手段抵制改革;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一项新的制度创新,需要嵌入现行的制度环境之中,必然遇到与现行制度之间的摩擦与冲突。校长职级制的改革也不例外,在改革试点的过程中,遇到诸多的体制性障碍。

  (一)管理校长权限的行政体制障碍

  当前,由于学校行政级别不同,校长队伍管理的归口并不统一,各行政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这是校长管理存在的比较大的体制性障碍。不同层次的学校,具有不同的行政级别,校长作为“国家干部”,同样具有不同的行政级别。有的学校的校长是正处级,有的是副处级,有的是正科级、副科级。不同行政级别的校长归口于不同的部门管辖,如处级、副处级校长由市委组织部门管理,科级、副科级校长由县级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管理,其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校长队伍的归口管理不统一,校长的选拔、考核等日常管理分属不同的部门。多部门管理会造成管理成本的提高、管理效果的低下和政令的不统一,不利于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在行政级别上存在“倒挂”现象,难以对校长进行有效的管理。

  在调研中发现,试点校长职级制,必然触碰的问题就是校长队伍管理权限的归口和重新划分问题,即谁来管理校长?是组织部门还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校长队伍,这是一些地方遇到的难题。组织部门的不配合,不给出管理权,改革试点的力度、深度必然大打折扣。理想化的设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校长的管理,但组织部门能否放权,还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认识、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目前,中山市已经做到将全部校长任命权、日常管理权等收归教育部门。中山市归口统一了校长队伍的管理,统一由教育行政管理。上海市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仍由组织部门负责,校长进入职级之后,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校长职级序列缺失的人事体制障碍

  国家层面上,在各类职业序列中,缺少“校长”的职级序列,因此,日常管理中,把校长作为“干部”而非专业人员,多由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然而在薪酬制度中,仍将校长作为“教师”中的一部分,与教师一起共享教师职称序列的待遇和绩效工资。我们也发现,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过程中,虽然试点省市都建立了校长职级序列,并独立于教师职称序列之外,但由于国家层面校长的职称序列的缺失,就必然会出现“在职校长享受职级待遇,一旦离职就回归教师身份及待遇的现象”,校长仍然具有与教师争评职称的客观现实。“在职双轨,离职单轨”,职级制改革具有不彻底性、不可持续性,具有“断头”的特点。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建立独立的“校长职级”序列人事管理制度,地方改革试点缺失国家层面的上位依据和指导。

  同时,囿于人事制度的限制,职级制后校长的退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纳入职级制管理的校长,在职期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职级称号和相应的工资待遇,一旦离职转岗或者退休之后,就不再享受这些待遇,而回归到其专业技术职务及其相应待遇。转到行政部门任职的校长,面临着行政级别的对接问题。一些地方的做法是保留学校的行政级别,一旦该校的校长转入行政部门任职,则以学校的行政级别进行对接。由此可见,校长的职级待遇具有不可持续性,缺乏长效制度保障。

  (三)校长职级工资的财政性、体制性障碍

  建立校长职级制必然涉及校长职级工资,提高校长工资待遇,涉及财政资金的增加和分配问题。而建立校长职级制的初衷之一,是提高校长的工资待遇,缓解校长和教师共同分割绩效工资总额的矛盾。建立相应的职级工资,这必然涉及工资的来源,即财政资金问题。在提高校长职级工资待遇方面,中山、潍坊、青岛是“增量”改革,财政另外增加一部分资金用于职级工资。上海属于“存量”改革,从现有教师绩效工资的大盘子里切割出一部分,用于发放校长的职级工资。所以,无论是“增量”还是“存量”,都涉及财政部门,产生财政问题,需要与财政部门进行协调。

  二、校长职级制试点中的现实困境

  (一)职级制中的去行政化会带来校长传统观念的阻抗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中小学校长作为“干部”的身份进行管理,校长和学校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如副科级、科级、副处级、处级,校长们也以此为荣,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也不乏一些行政官员把校长岗位作为晋级的跳板。校长职级制改革,淡化甚至取消了校长和学校的行政级别,摘掉了“乌纱帽”,校长们在观念上一时难以接受,在言谈和行为上也必然会出现一些抵制改革的举动。

  (二)校长职级工资待遇的差异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新的干群矛盾

  无论“增量”改革还是“存量”改革,都提高了校长的工资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校长和普通教职工之间的待遇差距,导致教职工的不公平感,易产生新的不满。因此,如何合理确定校长的工资待遇,既能较客观体现校长工作的价值,有效激发校长的工作积极性,又不造成新的矛盾,仍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三)建立基于校长专业发展标准的职级评定标准是关键,也是难点

  建立校长职级制,对校长进行职级评定,评定标准和指标体系是关键。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领域,评价往往是最具有难度、最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评价的科学性、公平性等最容易受到利益相关者的质疑。当前对中小学校长的评价,尚未建立起基于校长专业发展标准的评价制度。2013年教育部颁布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为校长的专业发展和评价提供了依据,但其操作性不强,阶段性特点不明确,尚未能体现分层、分类评价的特点。评价队伍建设,也是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人员的专业化、评价人员的结构组成、评价的方法和手段,都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影响到利益相关者对校长职级制的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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