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国时期大学招生的组织主体主要有三种:大学作为单独主体、政府作为单独主体、大学与政府作为复合主体。
关键词:民国时期;招生;组织主体;招考权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李涛(1983- ),男,河北保定人,教育学博士,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大学招生考试研究。山东 聊城 252000
内容提要:民国时期大学招生的组织主体主要有三种:大学作为单独主体、政府作为单独主体、大学与政府作为复合主体。各个阶段不同组织主体在招生中发挥了各自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当时的教育和社会状况所决定的。大学和政府围绕招考权展开了激烈的博弈,在经历了大学和政府分别作为单独组织主体之后,各自的优缺点充分暴露,最终两种方式融合,走向了大学与政府作为复合主体时期。
关 键 词:民国时期 招生 组织主体 招考权
中图分类号:G5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6)02-0042-07
DOI:10.13763/j.cnki.jhebnu.ese.2016.02.006
招生由谁来组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还是大学;选拔途径——考试还是推荐、保送,口试、笔试。民国时期国立大学招生的组织主体非常重要,其变化也较为频繁,是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招生由谁来组织,似乎不应该成为问题。大学具有学术自由、自治的权利,招生作为大学重要的学术权利之一不能被剥夺。大学作为招生的组织主体,能选拔适合自身需要的个性化人才,这有利于大学的特色化发展;能够根据“招生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灵活、快速地调整招生的科系、数量;能够以较低的招生成本选拔优秀人才。因此,大学招生当然是以大学为组织主体而进行的活动。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由于大学招生连接着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关系着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涉及国家的整体发展,处理不当会影响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大学招生与大学、中学、考生及家长、政府的利益密不可分。所以,招生组织主体除了大学以外,还可以是政府或社会组织。大学作为招生的组织主体有两种形式:一所大学作为单独主体;两所以上大学作为联合主体。政府作为招生的组织主体有多种形式:中央政府作为单独主体;地方政府作为单独主体;地方政府作为联合主体。社会组织作为招生的组织主体有多种形式:政府下属的社会组织作为单独主体;完全独立的社会组织作为单独主体;两个以上完全独立的社会组织作为联合主体。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利益格局和权利的变化,招生组织主体不断变迁。不同的招生组织主体主导下的招生模式各具特色,对大学招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大学作为单独主体
大学作为单独主体是民初自由政治环境的产物,大学拥有较大的招考自主权,这保证了招生的科学性,也造成了一些问题。
(一)大学作为单独主体的形成原因
大学作为单独主体时期主要包括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初期。这种极端状况是以下原因造成的:第一,科举废除后,文官考试与教育考试分离,教育考试权力下移。政府不再承担教育考试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第二,大学作为招生的组织主体是各国通例,这一传统在我国得以传承。第三,社会紊乱,政权不统一,政府既无财力,也无能力控制大学的发展。第四,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发展尚处于幼稚时期。中学课程、教材五花八门,程度参差不齐,毕业生数量有限。大学数量少,类别杂,科系繁多,水平差异甚大。第五,社会发展水平有限,各类社会组织尚未发育成熟。第六,当时的大学校长、教师多为欧美留学归国学者,熟悉招生流程,深受学术自由、自治观念影响,能够秉公办理招生。在此种历史条件下,大学作为单独主体可能是最好的选择。
(二)大学独揽招考权
北洋政府时期,政府甚少干预大学招生,大学招生几乎处于自由发展阶段。政府只对招生做出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作为招生组织主体的大学采取了放任的态度。1912年公布的《大学令》只规定大学分为预科、本科、大学院生三个层次,并限定了入学资格[1](P384)。随后颁布的《大学规程》,除重申了上述规定外,强调“前项预科,或与预科相当之学校,非遵照本规程办理者,其毕业生应行入学试验”,“中学校毕业生如超过定额时,应行竞争试验”①。1917年颁布的《修正大学令》也只是强调了预科“入学时应受选拔试验”②。1924年的《国立大学校条例》强调“国立大学校录取学生,以其入学试验之成绩定之”[2](P575)。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插手大学招生事务,但是国民政府初期的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1929年颁布的《大学规程》分别规定了特别生、转学生、正式生的入学资格,强调经入学试验及格者方得入学。教育部第一次正式公布,“入学试验由校务会议组织招生委员会,于每学年开始以前举行之,各大学因事实上之便利,得组织联合招生委员会”③。
由此可见,政府的规定相当宽泛,大学享有完全的招考权和自由度。政府并没有强力干预大学招生,这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招生制度。因此,政府不是大学招生的组织主体,它的作用有限。虽然法律上有“联合招生委员会”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这种组织主体只是一种假设,在此时期并未出现。一般是大学设立入学试验委员会,由其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如确定招生数额、科系,决定考试办法、考试科目,制订招生简章,选派命题委员,组织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以北京大学为例,1918年“入学试验委员会”由校长蔡元培任会长,陈独秀任副会长,命题、阅卷委员为朱希祖、钱玄同、马裕藻、胡适等名教授。“入学试验委员会”还设“事务委员”,负责报名、出榜、审查、印刷试题、核实分数等试务④。校长担任会长足见大学对招生的重视,知名教授出题可以保证试题的质量,入学试验的组织、实施程序甚为严密,考试规则详尽,有利于选拔人才。以大学为单独主体的招生模式具有以下优势:大学能够根据师资和设备,以及市场的需求状况,快速决定招生的数量和科系。如1914年胡仁源任北大校长,自行“拟定整顿大学计划书,对本科和预科分别进行调整充实”,本预科学生“名额增加一倍多”[3](P35)。这并不需要教育部批准。大学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选拔特殊人才,满足大学特色化发展的需求。闻一多、罗家伦、钱钟书、季羡林、臧克家、吴晗等偏才、怪才,都是在此时期被北大、清华、青岛大学等校录取的。这种现象集中发生于此时期并非偶然,与大学单独作为招生组织主体有一定的关系。大学的个性化需求还体现为五花八门的招生方式和考试科目。有的大学以入学考试严格著称,宁缺毋滥,如交通大学、清华大学等。有的大学设“承认中学”,其毕业生成绩优良者无须试验即可入学,如南开大学,“平、津、沪有数中学为我部承认中学,每学期直接升入之学生为数颇多”[4](P316)。有的大学向来注重智慧测验,如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各大学的考试科目更是琳琅满目,有的设初试、复试,有的设必试、选试科目,学校之间、科系之间考试科目五花八门。当然大学单独作为招生的组织主体也有一定的缺陷,如1913年因预科生闹学潮,相率不考本科,“校方无法,只有大开方便之门,准学生以同等学力考入”⑤。
(三)大学作为单独主体的影响与成效
总体上看,大学单独作为招生的组织主体,保障了大学的学术自由与自治,选拔了个性化、高质量的人才,并没有发生大面积的招生腐败现象。但是,由于大学是招生的组织主体,可能过多地考虑自身利益,提高或降低入学标准,无视考试科目、内容对中学教学的引导作用,造成与中学教学相脱节,为了增加收入盲目扩大文科招生,致使文实科失衡。以分数为绝对的录取标准,不利于边远省份、少数民族地区考生,贫困家庭、工农阶层子弟考入名牌大学,造成严重的教育不公平。这种“市场失灵”的情形启示我们,“高校作为一个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理性主体,如果缺乏足够的约束,它就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学生和中学的利益,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P12)。改进的手段就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此时政府作为招生的组织主体的历史时机已经到来。其实,北洋政府已经认识到了大学招生的“市场失灵”问题,如1918年的全国专门以上学校校长会议就曾讨论“大学各科学额应否视需要与否而酌加分配”。但是现实的困难较大,“各校教室及实验室之地位,与教员人数均各有限度,不能一律,势难预定普通标准,不如听各校酌为分配窒碍较少也”⑥。直到1925年第十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还曾议决,国立专门以上学校招生宜酌定各省区名额,不知为何教育部并未采纳实行此建议案⑦。这些问题亟待政府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