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终身教育立法要秉持权利本位、机会均等、可选择性及弱势补偿的立法原则,并将学习权保障的理念贯穿立法始终,从而为公民学习权的全面实现创设条件。
关键词:终身教育立法;学习社会;学习权保障;立法原则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兰岚,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内容提要:接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和义务。经过近半个世纪的积累,伴随着终身教育时代的到来,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迫切要求公民学习权的全面落实。学习权要求贯穿公民一生的学习自由得到保障。公民有学习的权利并享受由国家提供的学习条件,其中,弱势群体的学习权更应受到关注。终身教育立法是保障学习权的重要手段。终身教育立法要秉持权利本位、机会均等、可选择性及弱势补偿的立法原则,并将学习权保障的理念贯穿立法始终,从而为公民学习权的全面实现创设条件。
关 键 词:终身教育立法 学习社会 学习权保障 立法原则
标题注释:中国博士后基金第63批资助项目(资助编号:2018M632071)。
随着终身教育时代的到来,学习型社会成为人类的奋斗目标。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迫切要求公民学习权的全面落实。公民有终身学习的权利,并由国家提供学习条件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公民学习权基于受教育权的全面实现,又超越了受教育权的现实意蕴。基于现有的法制基础和教育实际,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是实现公民学习权的重要形式。如何在立法中贯彻公民学习权的保障理念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立法先行问题。
一、终身教育视域内的学习权保障再认识
(一)学习权保障:终身教育时代的内在要求
“学习权”概念来源于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学习权利宣言》。《宣言》指出:“学习权”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要素,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1990年3月,“世界全民教育大会”(World Conference on Education for All)在泰国召开,这次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世界全民教育宣言》(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和实施宣言的《满足基本学习需要的行动纲领》(Framework for Action to Meet Basic Learning)。大会提出,每一个人(包括儿童、青年、成人),都应当能获得旨在满足其基本学习需要的学习机会。其中,“基本学习需要”可解释为两个方面,一是基本的学习手段(如读、写、口头表达、演算和问题解决等),二是基本的学习内容(如知识、技能、价值观念和态度)。这两份颇具影响力的宣言对“学习权”概念的阐述成为世界各国理解、诠释学习权内容的基础。
从《学习权利宣言》和《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对学习权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学习权”包含几层含义。一是学习自由,即个人主动学习的部分:不受妨碍地选择学习时间、地点、方式进行读、写、质疑、创造以及研究和探索的权利,这是学习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二是接受教育,即经由他人协助利用一切教育资源以获得各种学习方式与内容的权利,这是学习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周志宏,2003,第511页)。三是教育终身制,学习机会的提供涉及从儿童到成人的所有对象,即:人一生中的各个阶段都享有学习的权利(Hake,1999)。“学习权”可以理解为,个人即使是在学校教育结束以后,也可以要求社会对贯穿其一生的学习权利予以保障(末本诚,1996,第53页)。
学习权是终身教育时代的产物,学习权保障是迈向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无论对于公民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从公民个体角度来看,“学习权”是公民自我实现和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成员逐渐认识到,一次性的学习不可能完全解决知识更新的问题,只有全面的“终身学习”才能不断完善自己(Edwards & Usher,2001)。因而,学习权保障成为一种需要(Field,2003)。学习权保障的目的是希望社会成员通过不断的学习提升自己、完善自己(Kang,2007),换言之,学习的伟大意义在于可以把一个人从自然发展的客体转变为自己创造历史的主体。其次,从社会角度来看,保障公民的学习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Jarvis,2000)。教育具有工具性的特征,但如果过分强调教育的工具价值,其直接结果就是教育偏离人性本质,制造出千篇一律的“产品”,却很难培养出具有创造力的“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提出,实质上就是号召人类对自己的生存现状、发展模式、生活方式进行深刻反思(Jarvis,2009)。真正的发展不是涸泽而渔,而是一个逐渐唤醒的过程,一个激发社会大多数成员创造力的过程,一个挖掘社会成员内在潜能、释放个体作用的过程(石中英,2001,第79页)。对公民学习权的尊重与保障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唤醒,意在唤醒人的生命力,它可以使终身教育从理念倡导转向现实成为可能,并为社会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学习权保障:发展于受教育权的时代命题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学习权”是以“受教育权”为基础,以“学习自由权”为核心形成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统一体,它旨在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在正规学校教育之外仍有权利获得他所需要的学习机会。因此,“学习权”是以“受教育权”的普及为前提的,但又全面超越了“受教育权”的现实意蕴。在学习权的保障中,我们应当关注“学习权”区别于“受教育权”的重要特质。
1.学习权强调主动性与主体性
“受教育”是指个体从施教者那里接受教育的过程,而“学习”则是由个体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自愿地去获得具有价值的学习内容的过程。“受教育权”是学校教育占据统治地位时期的产物,而当学校教育不能完全满足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时,人们便开始思索和探寻更为灵活、开放、持久的学习方式。“受教育权”的实现与普及是一个历史必经阶段,也可以看作是实现终身学习这一目标的基础和条件。“学习权”包含“受教育权”,但“学习权”又超越了“受教育权”。“学习权”并不囿于学校,而是拓展到了整个教育系统甚至一般社会生活,保障学习权是为了实现人类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想的一大努力。因而,“学习权”更加具有时代进步性。
从教育理论的角度看,“学习权”强调学习者在自主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学习权”则强调了学习主体在享有学习这一“权利”时的自由与可选择性。“学习权”的行使既要强调个体主动的读、写、分析与创造活动以及以此为表征的“学习自由”,也需要得到外界的支持与帮助(Field & Leicester,2003)。“学习权”必须透过时代的学习情境并通过个人的主动选择获得,而学习资源的提供是其得以实现的第一要素。现代意义上的“学习权”是建立在“受教育权”充分实现的基础上的,具体表现为学习条件保障权和个体发展权。学习自由权体现了学习者在学习与发展方面所享有的法律资格与尊严,它保障了学习者按自己意愿依法构建自身知识体系、素质和能力的自由。
因此,“学习权”实质上是以“受教育权”为基础所形成的权利,“学习权”要想获得充分实现,必须要求他人(包括国家、社会机构、监护人等)为其提供学习条件、学习环境和学习内容等。“学习权”的核心是充分运用选择教育的自由权,积极主动地选择学习内容、参与学习过程、享受学习成果。
中国博士后基金第63批资助项目(资助编号:2018M632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