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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交集:论社区治理与社区教育
2016年08月31日 11:30 来源:《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高志敏 字号
2016年08月31日 11:30
来源:《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高志敏
关键词:社区教育;学习型社区创建;社会治理;社区治理;交集

内容摘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关键词:社区教育;学习型社区创建;社会治理;社区治理;交集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高志敏,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教授(上海 200062)

  内容提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其中显然蕴含着一种对社区教育与社会治理、社区治理发生交集的思考。从两者的交集中,不仅可以窥见社区教育以及学习型社区创建当下所存在的疲软乏力现象,更可以发现社会治理、社区治理理念已成为其“增力”的源泉,呈现出新的发展路径。

  关 键 词:社区教育 学习型社区创建 社会治理 社区治理 交集

  从初次参加上海市学习型社区创建评估至今已有多年。期间,对上海乃至全国的社区教育、社区学习与学习型社区的创建多有观察与思考。与之相关,成文多篇,有时甚至洋洋洒洒;与之相关,演讲多回,有时甚至滔滔不绝。成文后有愉悦、演讲后有酣畅,但却不知何故——是性情所致,还是敏锐使然,又常会察觉如此顺意的感受总会吝啬它的停留,即每每之后不久,甚或就在演讲结束回家的路上,内心很快会反弹似地飘来一种莫名的心绪:似忐忑,有些诚惶诚恐;似茫然,有些若有所失……情形恰如格式塔学说中的那个“缺口”,常会出没在思维活动的田园里。更糟糕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个“缺口”里面究竟装了些什么始终未被认清。

  正是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项简约明了的任务确定与表达——“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一方面促使自己决意去厘清“缺口”里的内容,即当前社区教育中存在的种种薄弱状况与乏力现象;另一方面又让自己似乎寻见了填满“缺口”、重臻“完形”,使之能够变得更有活力、更加坚强的源泉与路径。

  一、社区教育:乏力现象种种

  《意见》坚称“建设学习型城市是实现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基石”,并将“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确定为学习型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可以推定,建设学习型社区是实现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基础,又是实现学习型社会之基石。没有一个个社区组合,何来城市构成;没有一个个学习型社区的建成,又何来学习型城市的实现!这里的“社区教育”,其内涵不仅关联到“社区学习”,也几近是一个可与学习型社区创建相互替用的泛性指代。

  关键更在于若将此任务细细拆解开来,还可以清晰地捕捉到如下信息:

  ——“转型期”中,社区教育不仅应当在城市城区开展,也应当在乡村乡里开展;

  ——不仅是城市城区的社区教育要广泛开展,乡村乡里的社区教育也要广泛开展;

  ——“新常态”下,社区教育不仅应关涉社会治理,同样也关涉社区治理;

  ——社区教育不仅事关社会治理,甚至还更要着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

  由此可见,无论是对城市城区还是对乡村乡里,《意见》背后都隐含着这样一种基本判断:当下社区教育要勃兴、推展,必须与社会治理相联接、与社区治理相融合。换言之,社区教育任务要落地、落实,就必定要有与社会治理的真切交融、与社区治理的深度交集。

  基于如此“交集”的视角,无论事关社区教育或者对学习型社区建设的认知与理解,还是对它们实践与推进的种种疲软乏力现象,可以明显察见的是:

  其一,社会组织缺席。首创者罗伯特·赫钦斯(R.M.Huchins)对于学习型社会最富想象力与创造力并引起世人共鸣的构想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必定能够牢固确立并恪守两种价值取向:第一,每个人都持续学习、不断发展,乃至追求人性的完善、人格的完美必当被认定为社会的目标;第二,整个社会制度,即所有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又必当以此为社会目标,以此作为其思考和行动的导向。毫无疑问,这是学习型社会内涵最核心的体现。这既是一种具有彼岸追逐意义的伟大思想,也是一种具有始于足下意义的重要标杆。显然,学习型社区亦当如此。反观现实,且不论在“认知深处”是否已然将人的成长、发展作为思考的指针与行动的导向,仅就其“外在表现”而言,各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机构、社会团体等,在创建学习型社区的“主席台”上、“朋友圈”里往往是缺席的。常态却是:咨询研讨,往往只见来自教育系统的领导者、组织者;规划决策,兴许会有地方政府若干部门参与,而运作的主角,更多的还是来自教育系统的人;纸面信息,也许可见偌大的组织系统罗列,而实际切入则往往又是教育系统“独家独户”的局面。总之,学习型社区创建的多元主体参与的格局依然显得苍白。

  其二,合作协调不够。在先驱们眼里,终身教育所意味的并非是一个具象实体,而是创新教育整体框架的一种思想或原则。斗转星移,人们如今已开始乐于使用终身教育体系一词。这一方面可能存有简单叠加各种教育形态的危险,另一方面也着实无从(至少迄今尚无有人能够)对其给出精准、恰切的描绘。于此,若权且接受“终身教育体系”一说,那就必须指出;第一,其意欲表达的内涵应是:在终身教育思想与原则指导下建构起来的一种新的教育构架或格局;第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架与格局绝非是现今结构严密、等级森严且已自成一体的学校教育体系基础上的简单扩展或重新复制,而必当是一种旨在统合整个社会能够发挥教育功能、提供学习资源的一切力量的系统,它不是那样垂直、线性、封闭,必定是一个多元、立体、开放、灵活,并覆盖在人们各种生活领域的网状系统。而编织于其中的,可以是政府的非政府的、官方的非官方的、学校的非学校的,也可以是正规的非正规的、正式的非正式的……大社会的终身教育体系如此,小社区的终身教育体系亦如此。如此这般,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协调变得至关重要,否则,就无法想象其是一个“有机体系”,可以取得“综合效应”。反观现实,虽有努力,如在特定的范围内结成“联盟”、在特定的区域里形成“联动”、在特定的活动中实现“联手”,但就整体而言,广泛普遍、长期长效、有规范有规约、可复制可传播的合作模式、协调机制却是凤毛麟角。再悲观一点说,无论在市区级还是在社区级,就社区教育而言,很难找到多少能够叫得响、过得硬的“教政”、“教校”、“教社”、“教企”等两两合作协调的样板,至于能够同时整合多方位、多部门、多角色,形成一定的网络与机制、一定的规约与规程,在相同驱动、共担权责的基础上,进行长期、长效的合作协调范例,则更是令人急切企盼的。

  其三,行政色彩浓重。无论是学理探究还是实践展开均表明:社区教育与学习,全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学校教育与学习,分水岭在于前者同广大社区居民、各种百姓群体的实际生活问题息息相关,甚至是民生命题本身。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断定,唯居民、百姓本身才最清楚其究竟需要学什么、为何学、怎样学等等。然而,在学习型社区创建的实际进程中,至少到目前为止,在鼓励学习主体自主表达学习需求、自我主导学习行为和管理者基于主观愿望或判断来设定教育内容、择定学习方式等之间,后者的色彩显然要浓于前者。通常的表征是:政府需求式微居民需求、外在驱力消弭内在驱动、划一部署忽略个性节奏、规定动作多于自选动作……应当承认,学习型社区的创建在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视野的背景下,确实可以在某些情境中成为其完成某些特定目标、特定任务的手段,至于来自居民群体本身的学习需要包括学习方式等,也要求有恰切的引导或指导,但就当下学习型社区创建而言,行政意旨强、行政指令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员常常诟病政府热、居民冷;老面孔多、参与率低等,也许与此相关。

  其四,法律法规滞后。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至理名言——“教育的法律应该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可以看出,对于国家与社会、教育与学习而言,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循着社区教育或学习型社区创建这一基点环顾开去,其“依法治教”的情况并不乐观。滞后的情形主要是:第一,国家层面,虽呼唤数十年,迄今仍无一部能够涵盖社区教育、社区学习定规在内的终身教育或终身学习大法;第二,地方层面,继福建、上海、太原、河北、宁波之后,大多省份、城市仍似处在制定类似《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沉寂之中;第三,既有的地方法规其相关社区教育的线条依然粗略,兴奋点主要集中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院校角色、任务等的原则规定。此外,再进一步就学习型社区创建的实际需要而言,正式的法律法规固然不可或缺,但同样具有宣传与舆论、导向与定规、推进与保障,以及扩大知晓度、提升参与度作用的,并且能够更接社区地气、更呈现社区特色、更增加社区繁荣的规范、规定、公约、民约、准则、守则、章程之类,其价值同样非凡,其意义同样宏大。只是我们此前在这方面所下的工夫、所做的积累似乎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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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高志敏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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