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颁布,为国际海洋治理构建了初步的法治环境,是推进海权法治化的重要台阶。这就涉及我们对国际海洋法治的根本态度问题,首先需要在思想上理清楚,找准我们的思维方向。他们纷纷跳出来要“法治”解决南海问题,其实上世纪90年代才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利并没予以充分体现,在单纯的《公约》法律体系背景下是说不清“九段线”的,也不可能通过依靠《公约》的仲裁公正解决问题。三要清醒认识我们需要强化海洋法治意识,并积极推动国际海洋法治改良。面对南海仲裁案,有人主张中国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受《公约》的约束。
关键词:南海;仲裁;海洋法公约;需要;联合国;海洋法治;中国;美国;海洋治理;国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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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颁布,为国际海洋治理构建了初步的法治环境,是推进海权法治化的重要台阶。中国的海权建设和维护需要尽快适应这种环境。但通过“南海仲裁案”,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海洋法并不是万能的,在当今国际政治环境下它有时会成为一些国家的工具,有时更像是一个陷阱。这就涉及我们对国际海洋法治的根本态度问题,首先需要在思想上理清楚,找准我们的思维方向。
一要清醒认识国际海洋“法治”环境和条件,认清它所存在的严重不足。当今全球治理失灵,国际海洋治理也处于秩序紊乱状态。尽管通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出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为国际海洋治理的“宪章”,但是当今的整个国际体系包括海洋管控体系,仍然是美国主导的霸权体系。即使美国实力相对衰落、新兴大国群体性快速崛起,这个体系的核心结构和机制也并没有发生改变。这样,国际海洋治理便面临“治法”与“治力”严重错位的困境。美国仍是实际的海洋权力垄断者,它构建并维持着一个单极的“海洋权力帝国”。奥巴马直言不讳“:在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亚太地区,规则的制定者是美国,不是中国。”美国人还声称:台湾是中国的,太平洋是美国的。美国作者索尔?科恩在《地缘政治学》中,将以中国为主体的东亚地缘战略辖区与以美国、日本等为主体亚太沿岸海洋辖区的分界线,抵近划到中国东南沿海,也就是说美国主导的海洋辖区一直抵达西太平洋近岸。这是他们的心声,也是东亚海权的客观实际。再加之《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自身存在明显缺陷,精确性方面有待加强,授权性方面需要进一步整合,特别是对历史性权利缺乏充分体现、有关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缺少制衡机制,这已经导致对《公约》解释的碎片化片面化,《公约》正在沦为强者的工具,而没有真正成为“公器”。
二要清醒认识美西方操纵南海仲裁案的实质,是要借“法制”之名剥夺我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改变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当前西太地区海洋权利划分格局,既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原则,也是历史发展演变的产物,特别是二战后确定的国际秩序。南海“九段线”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资产,南海是我们的祖产。这笔祖产建立在历史性权利基础上,建立在《波茨坦公告》和国际认定的宣言基础上,战后几十年美、日和西方国家都曾默认、未予质疑。它至少表明,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的渔业、航行以及海底各种资源的开发等一定范围的权利经过时间的推移和履行权利的实践,已经历史性形成。现在美、日和西方把“法治”当成一张牌、作为一种手段,标榜自己对国际海洋法非常重视,对国际海洋法庭极为尊重,拿“法治”来整治中国,并丑化中国的国家形象。他们纷纷跳出来要“法治”解决南海问题,其实上世纪90年代才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利并没予以充分体现,在单纯的《公约》法律体系背景下是说不清“九段线”的,也不可能通过依靠《公约》的仲裁公正解决问题。因此,我决不能掉到所谓海洋“法治”的陷阱。在这种时候,历史性权利和二战后的国际安排,就是我们的根本依据。
三要清醒认识我们需要强化海洋法治意识,并积极推动国际海洋法治改良。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法治思维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海权思维的一个重要方面。尽管美、日等国对国际海洋法体系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但海权法治化本身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表现。面对南海仲裁案,有人主张中国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受《公约》的约束。作为一种选择,这样做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需要的是,一方面,进一步强化海洋法治意识,下大功夫知法懂法、善于用法,更好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另一方面,要从国际海洋法治体系积极推动法治改良。在未来相当长时间里,中国将同时扮演双重角色:既要依据相关国际法进行“拒止”,支持我进行权利自卫,又要依据国际法支撑我“走出去”,促进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对我开放海洋。适应这种需要,更需要我们进入并保持在《公约》体系内,推动《公约》体系的修改完善。还应当积极推进我国海洋基本法的制定工作,发挥国内法的特有规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