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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力推钢铁煤炭骨干企业债转股 银行或不直接参与
2016年08月08日 16:24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钟源 字号

内容摘要:债转股”又有了新的进展。银监会日前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向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

关键词:债转股;银行;煤炭骨干企业;钢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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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称,银行直接参与债转股的可能性较小

  “债转股”又有了新的进展。银监会日前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向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意见》指出,支持产业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鼓励产业基金,尤其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基金,对负债率较高、产品有市场、有竞争能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进行投资入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尽管《意见》并没有明确拒绝银行作为参与方来参与煤炭钢铁企业的“债转股”,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很多企业无法维持正常运营,股息分配几乎没有,股权价值提升更是无从谈起。而债权的清偿顺序先于股权,银行债转股后的回收不确定性更大。不仅如此,非上市股权的退出更难,流动性更差,银行的压力将增大。因此,除非有政策优惠或强制性指令,银行很难有合理的商业动机来做债转股。

  “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底线可能会被击穿。另外,尽管债转股可能使金融机构成为问题企业的重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本身并不是实业运营专家,他们作为股东积极努力介入的效果可能不显著。”某股份制商业银行风控人士直言。

  《意见》明确指出,“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具体AMC如何操作,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赖小民曾提及过一种模式,由AMC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选择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合作设立重组并购基金(双GP)。其中,政府背景的GP负责出清、重组并购企业和项目的确定,财税、金融和职工安置等支持政策落实,劣后由政府兜底;AMC主要负责金融方案设计、资金募集等。商业银行可按公允价格向该并购重组基金转让资产。

  不过,“我觉得要是把垃圾资产全部塞进AMC,会不会哪天AMC也会需要债转股呢?目前四大国有AMC的大股东正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如果是那样的话,不又回到银行手里了?”对此,上述股份制商业银行风控人士疑惑。

  “债转股落地可能会比较慢,因为文件里的定性描述太多,具体实施还需要很多可操作的细则落地。”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究员袁荃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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