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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05月23日 08:38 来源:中国网信网 作者: 字号
2017年05月23日 08:38
来源:中国网信网 作者:
关键词:信息服务;互联网;细则;管理;服务

内容摘要: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键词:信息服务;互联网;细则;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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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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