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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2017年12月05日 13:46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 字号
2017年12月05日 13:46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公司;业委;小区

内容摘要:引子: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率先从香港引入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模式,出台了全国首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公司;业委;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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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率先从香港引入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模式,出台了全国首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近日,为了应对小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共有物业产权权属不清,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作难、监督难,业主大会权利和义务难落实等一系列新问题,深圳重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以顺应新时代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刘业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肖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朱海就(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教授)

 

  各地小区物业纠纷不断,暴露出的直接问题是,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业主权益的侵占和侵犯

  主持人:近年来,各地小区物业纠纷不断,暴露出小区物业在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您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有哪些?

  朱海就:一是共有物业产权主体模糊,由于共有物业产权主体没有落实,使这部分物业处于无人负责状态,产生“公地悲剧”问题。二是业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落实。现在很多小区没有业委会,即便成立了也没有良好运作,这样小区居民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三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业委会没有作组织登记,无法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致使业委会无法开设账户,业主共有资金没有专用账户,很多情况下只能通过物业公司账户收支,这样导致账务混淆不清。

  肖俊:从现象层面看,最主要的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的相互不信任而产生矛盾、冲突,具体表现是物业服务不能让多数业主满意,物业收费与财务管理混乱,而业主缺乏集体行动力,散兵游勇缺乏凝聚力,缺乏与物业公司博弈的法律素养和谈判技巧。其根源是法规对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未能做清晰界定,甲方-乙方的契约关系得不到尊重。

  刘业进:全国各地小区物业纠纷不断,暴露出的直接问题是,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业主权益的侵占和侵犯,小区业主求告无门;与此同时,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性差,无法与物业公司建立起规范的、程序性的讨价还价和协商谈判的机制,使本来可以解决的矛盾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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