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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社会基础理论的当代发展
2020年08月31日 10:4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作者:张辉 字号
2020年08月31日 10:4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作者: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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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被写入宪法。至此,“人类命运共同体”从“意识”发展成为具有深刻内涵的“理念”,并最终纳入中国执政党和中国国家的法治体系,成为中国新时代对外关系领域的根本性指导思想。就国际法领域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反映了中国在21世纪对国际法社会基础的新认识,是对以往的“国际社会”、“国际共同体”理念的补充和发展,对中国参与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法社会基础的传统认识

  近代以来,对于国家间关系和国际体系的认识,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论渊源,分别来自霍布斯(Hobbes)、康德(Kant)和格劳秀斯(Grotius),代表了现实主义、世界主义(或理想主义)以及国际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国际法、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学说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在国际法学领域,格劳秀斯的学说是传统国际法社会基础的一般认识,并且这种理解长期体现在国际法学者的相关论著中。传统国际法对国际社会的理解既考虑到国际社会在组织化方面的发展和国家间交往合作的需要,也强调国家行为的现实因素。可以认为,传统国际法理论对国际社会的认识建立在理性主义而非理想主义的基础之上,认为国家是基于现实需要而不是虚幻的价值判断而制定和发展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出于对规则和秩序的追求,国际法学也拒斥极端现实主义,相信国家会基于理性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选择遵守国际法,而不是单纯地根据力量对比来选择行为方式。

  虽然传统观点认为国际法社会基础是格劳秀斯所言的“国际社会”,但在当代国际法学术话语中,“国际共同体”正大行其道,甚至有取代“国际社会”之势。在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后,康德所期望的国际共同体在全球化的大潮中正在浮出水面。

  二、国际共同体概念对国际法社会基础的现代诠释

  国外国际法学者们对于国际共同体形成的基础、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存在几种代表性观点。德国学者摩斯勒1973年在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演中曾提出“国际法律共同体”的概念,认为基于领土建立的各个独立的社会单元在心理上确信其受到对等、普遍适用的规则的约束,被赋予权利、施加义务,从而构成了一个国际法律共同体。迪皮伊认为国际共同体正在经历一个演进的过程,并最终将归结于“人道主义”。人道主义的概念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全球包容性,可以包含国家以及人民,超越经济、社会、文化差异,以实现共同发展,这是人类共同的归宿。相比迪皮伊的抽象,卡萨诺瓦斯和维拉尔潘多从现实的角度肯定国际共同体的存在。在其论述中,将共同利益看作是联系各主权国家的基础。既然现实中各主权国家存在需要共同维护、彼此相关的利益,那么他们就可以构成一个国际共同体。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创新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反映了中国对国际法社会基础的重新认识,表明了对其共同体性质的认同,认为人类是一个紧密联系而相互依存的整体。这对于推动世界各国深化合作共赢发展、通过多边多元路径变革全球治理体系将具有深远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康德以来的国际共同体思想在内核上具有共通之处,都主张人类具有共同的利益,主权国家可以通过合作增进共同利益,人类应当而且可以构建一个和平、正义、实现共同利益的国际秩序。但相比以往西方学者对国际共同体的界定,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重要的思想创新,是在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时代背景下对国际共同体思想的扬弃和升华。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入全球治理。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的思想承认事物发展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尤其对当代国际关系具有借鉴价值,提出了国家之间相处、合作、发展的基本价值原则,使全球治理变革的中国方案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共同体的学说,并将其应用于当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实践。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旨在关切人的存在、探究社会发展总体趋向,对于“真正的共同体”的描述激励着人类追求自身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这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并基于当下国际体系特征,呼吁人类共同面对挑战,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世界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关注人类整体和个体,突出了人本身。国际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主权国家,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以往的关注重心自然也是国家,以往对国际共同体的界定也基本是从国家的视角出发。但20世纪以来,人的重要性在国际法中不断得到凸显,国际法呈现出人本化的发展趋势。

  第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明了国际社会发展的终极问题在于人类的命运。共同体形成的最重要特征在于成员的认同和归属感,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恰恰反映出了这种精神层面的内涵,这是一个共同体长久维系不断发展的条件。

  第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出了国际社会差异性和依存性的统一,认为这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益无害,因此应坚持国家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原则,尊重多样性和差异性,以文明的对话和交流促进彼此理解和相互借鉴,最终获得共同发展和进步。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发展的意义

  建构思想和理论的目的是在认识事物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指导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国际法社会基础的现实和未来发展方向的理论阐释和方案设想,这对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一)对国际法的方法论意义——个体主义向整体主义的转变

  国际法产生和最初发展阶段,以确立和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利益为首要目标,反映出极端的个体主义特点。但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国家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发展,单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已无法独自解决某些重大国际问题,而必须通过区域和多边机制,通过国家间合作的方式来应对问题与挑战。传统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开始逐步为整体主义方法论让出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产生正契合了这一方法论的变化。

  整体主义方法论并非反对或禁止国家追求自身利益,而是主张个体与整体在利益追求上的协调,避免出现为较小的个体利益而牺牲较大的整体利益的情况。在国家个体利益与国际共同体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国际法应当通过适当的制度和规则安排,在保证国际共同体整体利益的情况下,使做出牺牲和让步的国家个体利益获得替代的实现途径或得到足够的补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构建方式上的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交流,亦可适用于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领域,既防止国家个体私利的极端化,也制约多数国家对少数国家利益的忽视。

  (二)对国际法的法哲学意义——国际法正当性的追问

  传统理论认为,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原因在于国家的同意,而国家同意系出自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因此,国际法的正当性是国家意愿和国家利益。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国际法的正当性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国际共同体的理念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能为以此名义行动的人提供正当性。在普遍性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要突破国家承担国际义务的固有基础——意愿主义原则,使得国家无法拒绝接受某一国际法义务,必须从两个方面解决这一国际法规则的正当性问题。首先,从实体角度,必须认定该规则所调整的事项是涉及世界各国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而重大的利益;其次,从形式角度,必须认定这一规则的制定符合代表性和普遍性的要求,即世界各国作为一个整体参与了立法,并表达了受其拘束的意愿。在解决国际法正当性问题的论证过程中,一项前提是将世界各国作为一个整体,这正是共同体的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则使国际共同体概念更为丰富并切合国际社会实际状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更有利于回应现代国际法面临的正当性追问。

  (三)对国际法的体系性意义——国际法的等级化发展

  随着国际法在二战后的迅猛发展,国际法的各个分支领域都获得丰富和完善,国际法和国际组织越来越专业化和专门化。由于一个具体的事件可能涉及多个领域的规范,而这些规范在制定时的价值取向、目标、功能存在差异,甚至抵触,因此,国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再加上传统国际法的非体系性特点,当国家同时承担两个相互冲突的义务时,就会发生应优先履行哪一个义务的问题。

  由于强行法和对国际共同体整体义务规则所保护的那些利益对于国际关系和人类的特别重要性,其应当比其他规则获得更高的等级,得到更优先地执行。这两种国际法理论和规则都建立在对当今国际体系正朝向国际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利益已经显现的判断基础上,在这一理论之下,那些体现共同体利益的国际法规范能够被赋予更高的等级。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法等级化发展提供了必要理论前提,而国际法规范的等级化则是国际法体系化的重要体现,是解决目前由于国际法非体系性特点所引发的问题的重要方法。

  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作用

  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国际法治的实现进程与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对这种社会基础的理论认知和界定密切相连。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国际社会和国际共同体这两种或两个阶段的国际法社会基础理论的发展和提升,可以成为中国参与并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国际法治进程的理论基础和话语工具。

  (一) 有助于促进对中国与世界关系的认知

  2013年以来“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完善和提升了中国对与世界关系的认知。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揭示了中国将自己视为全球共同体一员的认同,在这个共同体中,具有共同的利益是问题的主要方面。这与以往中国对自身身份的界定以及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的认知有所不同,是从体系外国家向体系内国家转变的重要一步,这必然会影响到相关外交和国际法实践。中国主张变革现行全球治理体系,但这种改变是渐进式的变革和发展,是对既有体系的完善,而不是革命式的推翻和颠覆。中国谋求在现有的各种国际机制内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即使另行建立新的机制,也强调新机制对原有机制的补充和合作关系。因此,这种治理体系的转变不是经由武力,而是通过外交和法律而完成。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是对既有制度体系的变革,变革的成果最终将落实和固化为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和机制。

  (二) 有助于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和话语能力

  中国所主张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能否真正实现与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和话语能力紧密相关。从和平发展到和谐世界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对国际体系的认同不断发展和深化,最终超越了对有限群体的认同,而转化为对世界和人类整体的认同,将自己和世界的命运联结为一体。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具有重要政治经济影响力的一员,中国有义务和责任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将促进中国对国际社会的认同,而且也会促进世界各国对彼此的认同,进一步认识到共同的利益、责任和命运,从而有助于达成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社会发展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重要的话语引导,也提供了更高的道义高地,将有利于中国国际话语权的建构和提升。

  国际话语权的建构和提升也与话语和话语体系的运用紧密关联。使用何种话语和话语体系关系到能不能被理解,进而被接受。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必须使我们的对外话语能为今天的受众所理解和接受。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可以有效融入当今的国际话语体系。这一概念和理论的运用将更利于传播中国关于全球治理的理念和主张,更易于为受众所理解和接受,从而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和话语能力。

  (三) 有助于推动中国所主张的国际关系法治化

  国际法治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是当前国际社会的重要议程,也是中国参与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主张。

  在探寻国际法治的目的和价值的过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重要的甄别和指引作用。我们追求国际法治的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国家、个人的和平、安全、公平和共同发展,从而缔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构建原则、规则、制度、程序、过程等方面的价值设定、判断和取舍,必须“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否则就无法形成真正的命运共同体,当然也无法实现我们所追求的国际法治。

  现行的全球治理体系尽管在局部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法治化,但整体离法治化还有很远的距离。中国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应当将国际法治作为重要的路径和目标,并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来为国际法治的实现厘清方向。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陈茜/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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