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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的原始形态是地域组织
2021年08月23日 15: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琳 张璐 字号
2021年08月23日 15: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琳 张璐

内容摘要:“社”在经典中通常被释为土地神,其配食者句龙因平水土有功亦被祀为社神,这种释义是先民神灵崇拜的产物。在此观念产生之前,社的原始形态应该是一种地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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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在经典中通常被释为土地神,其配食者句龙因平水土有功亦被祀为社神,这种释义是先民神灵崇拜的产物。在此观念产生之前,社的原始形态应该是一种地域组织。

  “社”作为原始聚落,滥觞于母系氏族时期。《吕氏春秋·恃君》云:“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在群居、群婚时代,因生育原因,同一母氏之下以血缘关系自成团体。《左传》称共工氏之子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句龙作为后土已经是人格化的神祇,当属晚出之义。据郭沫若《释祖妣》对甲骨卜辞的考证,“后乃母权时代女性酋长之称谓”。“后土”的本义该是某一女性酋长所属之领土。母、后皆为女性,女为阴。《礼记·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社与土皆主阴。母、后土、社不只同为阴属,在语义上亦十分接近。《淮南子·说山训》中“社何爱速死,吾必悲哭社”即谓母为社。人无地不立。土地生长万物与母亲繁衍后嗣皆为生民之大道,土与母从生育功能上的相通使二者建立起亲密关系,甚至常被喻为一物。后土者,即母之土地也。后土为社,社亦母之土地也。后世社祭的目的是报本反始,故亲地而奉母,不忘所自。母系氏族时期对母权的尊奉或是对生殖与土地的崇拜,是原始先民最重要的生存事项,以某一女性家长为中心的生产、生活区域自然就形成了原始聚落,即社的早期形态:以母系血缘为纽带并依托土地生产而建立的组织。

  “社”作为地域组织而被定型。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父权取代母权成为新的权力中心,不只世系改按父系计算,原本依托母权而建立的组织亦改由以父权为中心组建,这促使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的“社”的组织方式发生改变。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与群婚制的逐渐废除,以小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生活单位从父系家庭中脱离出来,出现私人占有以及贫富分化的现象,导致维系父权大家庭的血缘纽带松弛。小家庭开始流动,并向生产资料——土地聚集。社虽为“母之土地”,但当其组织方式在父权时代失去了母系和父系血缘的维系之后,就只能以土地本身作为集聚人口的标识了。于是,“社”变成了不同血缘关系的人围绕某一范围土地建立起来的生产、生活组织。在生产力的推动下,“社”原本聚集人口的纽带由血缘变成了地缘,可称之为地域组织。故《左传》云“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杜预注:“二十五家为社。千社,二万五千家”;《礼记·祭法》云“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汉书·五行志》云“十家、五家共为田社”;《元史·食货志》云“五十家立一社”。“社”作为一种地域组织被确定下来,历代沿用,成为构成中国民间社会的基层单位。

  “社”成为地域组织的守护神。《周礼》曰:“二十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许慎《说文解字》)《白虎通》引《尚书》逸篇曰:“大社唯松,东社唯柏,南社唯梓,西社唯栗,北社唯槐。”各社以不同树木为标识,以示占有该域领土,并区分疆界。社者,即此方土地之主也,生万物、居人民,德甚厚,民感而报之,故祭以为神祇。目前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并没有社的字形,金文中发现的社字字形为,从示、土。示,神事也。社之造字即树木于土以示社神之会意,可见社作为神祇的意义确实晚出。社作为神祇最初的含义是地域组织的守护神。《尚书·周书·召诰》曰:“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封域新建时必要立社献祭,以求社神庇佑,即以社为封域守护神之义。彼时社作为守护神对于国之存亡尤为重要。国者乃囊括更大范围土地及更多人口的地域组织。夏商周三代均立有国社,称夏社、殷社(亳社)与周社(岐社)。周王朝分封的诸侯亦于其封地立社,如典籍中记载的鲁社、齐社与郑社。社,不屋。神社不建屋顶为的是使社主(树、木、石或土坛)受风霜雨露之浇灌,吸收天地之气与日月精华,如此方能通神显灵、护佑领土。是故《礼记·郊特牲》曰:“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丧国之社既失领土,其社神便无护佑之责,故以屋覆之而绝通天地。《左传》记载的襄公二十五年“陈侯免,拥社”即陈侯抱社主投降,意为失去对领土的所有权。可见,立“社”意味着对领土的占有,而社神自然就成为领土之守护神。之后,社作为神祇的含义被泛化并与土地崇拜逐渐合一。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产生了对供给其一切生产材料的土地的敬畏与崇拜。在早期先民有限的认知中,这种土地崇拜是抽象的、宏义的、漫无目的的。氏族社会出现后,“领土”的概念使得原始先民对土地的崇拜有的放矢,从而可以具体而微地去供奉其所属领域范围之内,与其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可触、可见的土地。当这块土地被一定的地域组织占据时,就成为社神的守护对象。因此,作为地域组织的“社”实际是将人类对土地的崇拜变得具象化并具有可操作性。最初先民的敬畏与崇拜之心不知落于何处,现下可以围聚在数木于土的社中行祭。巫觋有了祷祝与歌舞之所,民众有了奉祀的对象与集会之处,先民对土地的崇拜变得有章可循。正如《孝经》所云:“土地广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应劭《风俗通义》)于是“社”成为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在“社”中祭祀土地与祭祀社神渐渐合二为一,土地神亦成为地方(或称地域组织)的守护神。所以说经典中的“社为土神”之义实在晚出,至于以句龙为社神、为后土的社作为人格神之含义的出现则较社为自然神之含义更晚。

  “社”是文明社会的象征以及民众精神之活动场。“社”从作为原始聚落到地域组织,再到地域组织的标志,进而成为祭祀社神的场所,其含义的演变亦是生产力发展与人类进步的足迹。当先民在“社”中有条不紊地准备祭祀事宜或聚集于此分享食物、分工协作时,意味着秩序开始形成。《管子·轻重戊》中说“封土为社”是民始知礼的关键步骤,礼即秩序。又《管子·侈靡》曰:“千聚无社,谓之陋。”数千人集聚,若无一社统之,便被视为狭隘鄙小的未开化之地。可见,立“社”是先民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此外,“社”还是民众精神之活动场。其一,问卜、获得神示在此。《墨子·非攻》记载了“赤鸟衔珪,降周之岐社”示周文王伐殷之事,谓文王伐殷乃天命所归。这固然是为周出兵伐殷名正言顺所立的辞口,但也反映出先民有事即祷于神社、问卜吉凶、占验天时的事实。《礼记·王制》就记载了天子出兵时“宜乎社”的问卜之事;《周礼·春官宗伯·肆师》记载社日“卜来岁之稼”;又《左传》记载昭公十七年日食“伐鼓于社”的占验之事,诸如此类皆于神社中进行。其二,订誓盟约在此。据《汉书·王莽传》记载,王莽欲将狱囚收归麾下,为使其效忠,杀豨饮血于社,并誓曰:“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可见,社之于民乃神圣、威严与庄重之所在也。其三,裁决、审判与杀戮在此。《周礼·地官·媒氏》有云:“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因男女之事而引起的争执,甚至因此触法者,均于社中听判。又《尚书·甘誓》曰:“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不只判决之事要在社中行之,杀戮也要在社中进行。这与“社祭土而主阴气”有关,阴主杀伐,男女之争又属阴讼,故皆于社中进行,亦有神的审判之意。其目的是使民战栗,以便约束管理,可谓后世神道设教之端倪也。其四,结会、协力谋事等集体活动在此。《礼记·郊特牲》曰:“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在祭祀社神时,里中家庭皆要出人参与祭祀活动,若为准备社祭供品而围猎则需全民尽出。说明“社事”乃当地全体成员之责属,这是由社作为地域组织的本义所决定的,社事关乎社中每一位成员的切身利益。据《汉书·陈平传》“里中社,平为宰,分肉甚均”的记载可知,社员有在社祭之后将围猎所获供品分食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使得地域集团的成员在社事的主导之下紧密团结。故社立则人群之,人群之则力合。“社”成为团结人口并使之通力合作的一种精神纽带。

  “社”的含义由用于生产、生活的实体组织,逐渐演变成传统社会民众不可或缺的精神磁场。顾颉刚在《泣吁循轨室笔记》中言道:“社是民众精神之所结合,宗教、艺术、风俗等事皆荟萃于此。” 民间以祭祀社神为宗旨的集会称作“社会”,其内容不只有神灵崇拜,还包括献供、享供以及献艺。此类“社会”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出现,据宗懔《荆楚岁时记》记载:“社日,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飨其胙。”宋代以来随着民间伎艺的勃兴,“社会”的内容更为丰富,说话、说唱、杂剧、百戏皆用以祀神,称作“社火”。宋元以后传统戏曲日渐成熟,并作为献艺主体被纳入“社会”中。此后,作为古老社祭传统的延续,民间如火如荼的迎神赛社与庙会所包含的社神祭祀、神灵崇拜以及娱神悦人的戏曲活动,无疑成为中国传统民间社会大众精神生活的主要部分。正如光绪《阌乡县志》记载其风俗曰:“俗喜祀神,多结里社,演戏无节。”社成为集合民间宗教、艺术及民俗活动的基础性组织。虽然社作为地域组织的含义逐渐被“邑”“里”“村”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替代,但在民间祭祀神灵的结社活动中依然是以地缘关系为纽带。据民国《闻喜县志》记载:“村各有所迎之神,大村独为一社,小村联合为社,又合五六社、及十余社不等。……分年轮接一神,凡轮值之社及沿定之期,锣鼓外,必闹会,有花车、有鼓车皆曳以大牛,有抬歌、有高跷皆扮故事。” 这类“社会”成立的根本目的是以祭祀社神的凝聚力和睦乡里、敦厚风俗,建立起民间社会基本的道德秩序。

  概而言之,“社”作为连接共同血缘和地缘关系人群的纽带,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一种自然组织,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出中国传统社会最为基础的人际关系。顾炎武在《日知录集释》中言道:“今日人情相与,惟年、社、乡、宗四者而已。”其中,年节属于人与人之间短暂而临时的联络情境,唯有“结社”可以使以宗族和同乡为代表的血缘与地缘集团建立起一种长久性的联系。这种联系的优势在于突破了血缘人际的壁垒,从而形成主要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民间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结社”俨然成为维系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民间社会关系的枢纽。

  (本文系第12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清代及民国西北方志中演剧史料的整理与研究”(2019T120875)、2018年陕西省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民国前陕西方志演剧史料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西安财经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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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琳 张璐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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