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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省 为江苏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环境 ——江苏省社科界第十三届学术大会“政治学与法学”专场综述
2020年12月01日 10: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炳烁 字号
2020年12月01日 10: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炳烁

内容摘要:2019年12月14—15日,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十三届学术大会“政治学与法学”专场在镇江举行。会议由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社科联、江苏大学法学院承办。100余位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依法治省 为江苏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环境”这一主题,聚焦理论热点,跟踪实践前沿,开展学术研讨,交流最新成果。会议共评出获奖论文15篇,其中,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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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14—15日,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十三届学术大会“政治学与法学”专场在镇江举行。会议由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社科联、江苏大学法学院承办。100余位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依法治省 为江苏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环境”这一主题,聚焦理论热点,跟踪实践前沿,开展学术研讨,交流最新成果。会议共评出获奖论文15篇,其中,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

  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执政能力

  随着我国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公众需求,如何提升执政能力成为与会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扬州大学莫凡看来,风险治理关系人民切身利益,人民需要擅长风险治理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开展风险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与超前规划,而要建设擅长风险治理的服务型政府,其主要措施应涵盖社会风险定期评估、社会风险定期预报、风险管理数据库建设等方面。

  苏州市委党校卜泳生认为,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依法执政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的基本途径,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执政能力的整体提升。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时,需注重程序规制,以解决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河海大学孙海涛表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不仅需要充足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也需要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加以规制,保证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公平、公开、公正。南通大学季燕霞提出,整体性政府的建构是系统性、深入性、务实性的政府改革,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规范,以优化机构职能配置为核心要求,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战略目标。在实践中,需要把握好维护中央权威与调动地方及部门积极性、科学设计法律制度与有效行使权力职能、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协同合作、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能与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等重要关系。

  在淮阴师范学院张玉磊看来,跨界治理是一种治理跨界公共事务的有效模式,政府应树立城市公共安全跨界治理理念,优化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协调机制,整合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网络,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安全跨界治理。

  深化地方行政审批改革

  基于江苏省淮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淮阴师范学院徐晓虎设计了打造地方简政放权创业创新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这三个层次。目标层是行政审批改革和打造简政放权创业创新环境的总体目标,即打造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发展环境;准则层包括审批效率、审批效益、审批信息化建设、审批标准化建设、审批中介机构、后续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保障、硬件环境等8个方面;指标层是具体评价目标。

  在研究了地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后,淮阴师范学院吴长剑提出了优化地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六位一体”对策,即全面看待风险沟通的重要作用,提高驾驭风险的能力;确立风险沟通的核心地位,建构风险沟通新框架;吸纳利益相关者参与,推动多元主体评估模式真正落地;优化程序链,促进程序更加合理化和平衡化;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协调健康发展;加强理论研究,有效回应实践层面的新发展、新要求。他认为,从风险沟通视角优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模式,是增强驾驭风险本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的一个关键着力点。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李小红分析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她表示,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不同于政府参事、政府智库。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是专业、具体、明确、参与性的,要对决策者产生实质性影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服务责任。省级人大应积极立法,实现政府法律顾问的统一分类管理,推动不同顾问主体实现优势互补。要合理选择并有序更换政府法律顾问成员,重视法律顾问的传帮带,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持续开展。

  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其关键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南京审计大学毕少斌提出,营商环境法治化是一项逐步完善的法治实践活动,其目的在于催生营商环境法治秩序。构建科学、可持续、高效的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应揭示其内在的政治逻辑、法治逻辑、实践逻辑;倡导法治化营商环境所蕴含的秩序、公平、效率等核心价值;拓展加强制度供给、打造法治政府、培育法治文化等实践路径。

  盐城师范学院韩业斌对长三角营商环境协调立法的理论与制度实践进行了详细论证。他认为,优化营商环境符合长三角区域的发展需要,区域协调立法是协调推进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形式。长三角区域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共同协调制定地方性法规,各省级政府之间需共同协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统一区域内制度性改革举措、市场环境标准以及政务环境,整体提升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此外,为增强区域协调立法的科学性,还要广泛汲取区域内广大民众和企业的意见。

  南京师范大学宋颖认为,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应注重行政法治保障。法治化建设与行政权运行的联系最为密切,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权的运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从检察机关服务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角度,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秦建军提出,检察机关要发挥好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在公平竞争、市场准入、涉企犯罪和行政监管等方面,针对存在的现实问题,积极予以规范、引导和纠正,实现法律对各类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通过大数据分析,江苏大学周花认为,破产办理、获得信贷、税收是制约我国营商环境便利化的主要因素,应通过优化法律制度以及有效适用法律,来促进我国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在南京工业大学王威看来,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绿色发展,也能够重塑人与环境的友好关系。只有在法治化框架下运行,才能让绿色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

  (作者系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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