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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也促使新兴的版权资本运营模式的兴起。相比较版权证券化、版权运营、版权委托等运营模式,版权信托其独特的优势。我国信托法也已经明确了版权信托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版权信托的运营模式、版权信托的权利范围、版权信托的生效要件等重要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并为合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版权信托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版权 信托
一、问题的提出
产生于英国的信托制度为我们确立了一种资产运营的全新观念。2 美国在引进信托制度后,发展营业信托或商业信托,愈加凸显信托的商业色彩,3 信托对象也由最初的房地产转为以金融资产为主,如股票、债券、保险、养老金和银行存款等。4 20世纪50年代以来,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托开始兴起。美国的Alexander Arrow认为:知识产权与19世纪的金融资产非常类似,具有"保护成本较高"和"市场转化难"两个显著特征。为了发展适用于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Alexander Arrow提出可以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信托。与技术信托和版权信托相比,版权信托则更多受益于文化振兴产业的发展。
日本作为最早引入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在1922年引进信托制度、颁布《信托法》和《信托业法》时并不允许版权信托。只是在2003年6月27日,日本内阁府金融局向国会提交《信托业法》修改法案,才允许版权信托。我国台湾地区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利用信托制度管理国有智力成果,并对《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中加入有关专著作权信托内容。在德国和英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是用信托制度管理著作权以及版税。2001年,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也明确了版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5 这使得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托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我国并未开展有关版权信托的业务,即便我国陆续建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属于信托也是众说纷纭。近些年来,我国相续成立了版权交易中心,并宣称开展版权信托业务,甚至被媒体大炒为"开拓了版权信托业务之先河",6 其实也是一种舆论的误导,显然,社会各界在期待版权信托业务出台的同时;又对版权信托的认识十分模糊,笔者以为十分必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以期促进版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