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郝敏,国际关系学院民商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原文出处:
《知识产权》(京)2016年第20161期第69-77页
内容提要:
网络游戏产业是目前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娱乐产业之一,注重保护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有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尽管网络游戏并不是知识产权法域明确规定的某一类保护客体,但是网络游戏中涵盖的各个要素可以分别纳入到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保护。对近几年来国内外关于网络游戏侵权做出的具有开创性、影响力的司法判例进行分类梳理,意在为网络游戏的要素分解保护提供参考。
Online game industry is one of the most rapidly developing entertainment industry in the world,therefore emphasiz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beneficial to the healthy competi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e online game industry.Although currently the online game is not yet a protection object whi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learly defined,all the elements of the online game can be protected by into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is paper classifies and analyzes the creative and influential judgments of online game tort in recent years at home and abroad,and intend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elements in the online game.
关 键 词:
网络游戏/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online game/copyright/trademark right/patent right/anti-unfair competition
一、网络游戏的发展概况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网络游戏产业是目前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娱乐产业。2014年,全球游戏产业估值约为650亿美元,其影响已经随着各国游戏产业的成功发展,形成了一种覆盖全球的文化现象①。2003年以来,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经历了十年井喷式的发展,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已经达1144.8亿元,用户规模达到3.66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8.1%。②但是,抢眼的数据背后却潜藏着网络游戏企业无序竞争的乱象,抄袭成风或成为未来产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尊重和保护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大发展时代的重要任务。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内,网络游戏并非某类受保护的客体③,国外部分学者甚至并不认可“网络游戏”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某类客体④,这就注定了当前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只能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予以解决,“宏观”难以入手,便从“微观”着手。
虽然,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没有将网络游戏列为一类保护客体,但每部法律可以对网络游戏的构成要素和内容进行分解保护(见表1)。网络游戏维权者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维权需要,选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权利人在主张某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遵循该种权利所属部门法确立的判断规则和侵权成立标准。例如当权利人主张商标权时,需遵循商标法内在逻辑体系和原则、规范来判断侵权成立与否;主张著作权时,应遵循著作权法的逻辑体系、侵权判断标准和救济方式。
接下来,本文将对近几年来国内外涉及网络游戏侵权做出的具有开创性的、并产生广泛影响力的司法判例进行整理归纳,意在为网络游戏的要素分解保护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