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今日推荐
於海梅:俄罗斯联邦高等法学教育改革
2018年07月30日 16:35 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於海梅 字号
关键词:法学;俄罗斯;教育改革;苏联;联邦;法治;高等教育;意识形态;法律;学位

内容摘要:一、苏联高等法学教育的主要特点苏联高等法学教育从1917年到1991年,经过七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二战后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若干明显的特点。五、俄罗斯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深入探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高等法学教育领域的改革,有助于我们从中获得有益的镜鉴,从而更加有力地推进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因此,当代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必须高度重视意识形态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的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于法学教育改革的指导地位,确保法学教育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和发展。

关键词:法学;俄罗斯;教育改革;苏联;联邦;法治;高等教育;意识形态;法律;学位

作者简介:

  摘 要: 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苏联高等法学教育具有重意识形态、多工农子女、多函授形式、实用主义浓厚、学制长学位少等特点。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在建设法治国家以及加入博洛尼亚进程的背景下,高等法学教育经历了初步重建、全盘西化到回归自省的发展阶段,对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进行了去意识形态化的改革,推动教育体制的市场化进程,实施学制学位的双轨制改革,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多次修订法学专业的联邦国家教育标准,缩减函授教育形式。俄罗斯联邦的这些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举措,给处于社会转型与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俄罗斯联邦;高等法学教育;博洛尼亚进程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进行了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大变革。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条规定俄罗斯是实行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法律工作者。俄罗斯法学教育家奥·叶·库达芬曾说过:“建立法治国家没有法律工作者,如同建筑房屋没有建筑者。”[1]因此,法律工作者的培养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尤为重要,而法律工作者的培养则离不开法学教育。“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国家法治的前途。”[2]高等法学教育是为法治国家建设输送专门法律人才的主要力量。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法学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都与苏联时期法学教育有非常大的差异,但不能否定俄罗斯法学教育与苏联法学教育之间的继受关系”[3]296。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苏联高等法学教育状况进行深入考察,着力分析当代俄罗斯联邦高等法学教育改革进程及其主要内容,借以探讨俄罗斯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对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有益启示。

  一、苏联高等法学教育的主要特点

  苏联高等法学教育从1917年到1991年,经过七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二战后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若干明显的特点。

  第一,将意识形态教育放在首位。苏联党和国家在谋划高等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并不是简单地将法学教育视为法学知识的传播,而是注重意识形态的灌输教育,因而法学教育成为意识形态教育的重要工具。“苏联社会科学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马克思列宁主义世界观、理解社会主义建设的革命意义并准备参与其中。”[4]

  第二,生源多来自工农阶层。为了保证法学教育的纯正性,实现法学教育的工具性目标,苏联法学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高等法学教育院校生源结构,强调法学院校生源的主体应当来自工人、农民及其子弟。“法学院校首先接受工人、农民以及他们的子女。”[5]117

  第三,建立并大力发展函授教育。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后,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意识形态原因基本不使用帝俄时期的法学专业人才,而一时间培养那么多法律人才又来不及,因此开创了边工边读的函授形式,以解决法律人才的短缺问题。“法学专业的函授生占高等法律院校和法律系全体学生的三分之二。”[6]125

  第四,扩大建立法学院校的地域范围。帝俄时期的高校仅建立在几个重点城市,随着苏联的建立和发展,不仅苏俄建立法学院校的地域范围有所扩大,而且加盟共和国也需要建立高等法学院校。正如一些俄罗斯学者指出的,“如果说革命前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中心是莫斯科、圣彼得堡、喀山、基辅、哈尔科夫,现在则有了在国家的东部建立起类似的法学教育中心的任务”[5]117。

  第五,实用主义色彩浓厚。苏联将法律看作阶级斗争的工具,这本身就决定了法律的实用主义性质,反映在法学教育领域,从师资力量到就业目标都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多数人通过函授拿到法律文凭后实现了自己的名利愿望,函授生往往和成为党的先进人物是同时的。”[5]118

  第六,体现计划经济的特色。在苏联,从教育机构主体的设立管理以及经费保障,到教学内容以及招生就业,全部由国家统一控制。“苏联高等法学教育都是由公立大学承担,不允许非国有教育机构的生存,由国家统一管理:国家拨款,教育机构不用为经费发愁;实施统一的教学计划,适用统一的教学大纲、教科书;国家计划招生、计划分配。国家对教育的统一拨款,让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都受国家的制约。”[3]288

  第七,学制长学位少。苏联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形式为5年制大学法律系、4年制法律学院、5-6年的夜校和函授教育[7]。完成苏联高校法学专业5年教育的毕业生获得的是专家证(Специалист),这严格来讲并不是学位,而是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资格。①“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在导师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只设副博士一种学位。”[6]132 “博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无关,是对具有副博士学位的人员在工作与实践中继续进行科研工作并获得创造性成果,经学校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机构批准后授予的学位。”[8]一般认为,苏联的博士学位相当于中国的博士后。

作者简介

姓名:於海梅 工作单位: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任国凤)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