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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十九大报告;编纂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独立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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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
内容摘要:十九大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论述,为编纂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编指明了方向。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应当贯彻好这一要求,在编纂民法典中统一思想,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把我国30年来人格权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经验写进人格权编,为保护人民的人格权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这一立法举措,体现了21世纪民法典突出人格权法立法的时代特点,解决的是人格权法立法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必要措施。这一论述对于加强我国法治大国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维护民法典逻辑和体系完整的必要方法。
关键词:十九大报告 编纂民法典 人格权 立法 独立成编
对于十九大工作报告指出的“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论述,为编纂民法典指明了方向。对于这一论述究竟应当怎样理解,存在何种重大意义,在编纂民法典中如何把思想统一到这个方向上来,是民法学者格外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笔者对此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十九大报告“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论述的重要价值
十九大报告中有关这一段论述的全文是:“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十九大报告将“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放在其中,在理解上有两个问题特别需要解决。
(一)逻辑与原理
从民法的逻辑和民法原理上分析,把“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三个概念并列在一起,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概念可以并列,因为它们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类型,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除此之外,不再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之中就包括了人格权,因此,在规定了人身权的时候,人格权就不应与人身权并列,因为它们是种属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不过,这是纳粹从学理上进行的分析。如果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说法又是可以说得通的,这就是,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同时又要特别强调要保护人民的人格权。这是因为,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中,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更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是自然人的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即在《民法总则》所列举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中,人格权都是排在最重要位置的权利,是法律最应当重点保护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开宗明义,就在第109—111条规定了人格权。如果按照这种民法逻辑和理论基础来理解,这样的规定就是正确的,即特别强调对人民人格权的保护,并且凸显了对人民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按照后一种理解,这样的规定就为编纂民法典、完善人格权立法指明了发展方向。
(二)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论述在十九大报告中的位置
在十九大报告中, 这一段论述是写在第八个题目,即“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这个主题之中阐释的,是其中的第六个问题,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如果按照第六个问题的题目来理解,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就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局面的组成部分。如果从这个角度上来理解这段论述,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立意好像还不够高,因为它只是将其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内容或者目的来论述的。但是,如果将其与这一部分的主题“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整体分析,就可以发现,报告指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价值就非常重要,因为十九大报告在这个主题是论述中,开篇就指出:“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按照这样的要求来理解“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论述,就具有了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就是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就是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的重要价值。从这个立足点上来理解这一论述,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就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是否有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是否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的试金石。如果再从“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角度来理解,“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就是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样的意义上讲,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就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
在我国,一份政治文件,对一个具体事项的论述究竟放在哪个部分之中,要看具体事项的具体内容,而不是只看将其规定在哪个问题之中。结合其他中央文件的做法,我们就能够看到,这个结论是成立的。例如,《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在论述“编纂民法典”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时,是写在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之中,而不是写在对人民权利保护等更为突出的部分。但是,“编纂民法典”这句话是写在“决定”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标题之下,该题开篇对“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的论述,就非常明确地揭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要价值和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正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指出的那样,编纂民法典是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正大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在今天,编纂民法典已经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重大立法任务,显然不能得出关于“编纂民法典”规定在“决定”中的具体位置是解决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部分,就降低了这项重大立法任务的重要意义、就没有看到民法典是保护人民权利法典,这样的结论。
应当看到的是,十九大报告论述“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就是将其确立为全党的任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任务,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务,也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大任务。特别是对于“人格权”这个概念,在中央文件中应当是第一次提出。因此,十九大报告规定“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特别是重点突出保护人民人格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这个重要价值的体现,当前最为重要的是在编纂民法典中怎样解决好对人格权及其保护的立法上。如果民法典对人格权规定的好,就是贯彻十九大精神的体现,如果民法典对人格权规定得不好,就没有贯彻好十九大精神。在这个问题上,这是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