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平等原则之贯彻:对有关犯罪“去性别化”,实现同等的刑法保护我国刑法典在对女性特殊群体给予充分人道关怀的同时,亦不应忽视对人人平等和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和刑法原则的贯彻。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占拐卖行为的绝大多数,但是拐卖成年男性的现象较为罕见并不意味着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没有侵犯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更不意味着被拐卖的成年男性不需要刑法的有力保护。因此,为了实现刑法对不同性别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充分且平等之保护,应当对刑法典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犯罪进行“去性别化”,分别修改为拐卖人口罪、收买被拐卖的人口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人口罪和不解救被拐卖人口罪。
关键词:刑法;群体;强奸罪;犯罪;拐卖;妇女;男性;女性;性别化;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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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去性别化;刑法规范;基本人权
【全文】
我国刑法典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涉性别规范,这种涉性别的刑法规范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从犯罪主体方面,针对行为人为孕妇群体而在适用和执行刑罚时予以从宽处遇,具体体现为刑法典总则第四十九条对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以及刑法典总则第七十二条对符合法定缓刑条件的怀孕妇女应当宣告缓刑的规定;其二是从犯罪对象方面,针对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犯罪而专门设置的罪刑规范,具体体现为刑法典分则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侮辱罪和第二百四十条的拐卖妇女罪等。对上述两种涉性别的刑法规范,既不可基于“去性别化”的立场而全盘否定,也不宜过度强调对女性权利的关注而形成男性权利的保护缺失。较为妥当的做法,应为采取人道主义和平等保护之立场予以区别对待并进行完善。
人道精神之弘扬:女性特殊群体的主体范围扩张与从宽力度提升
我国刑法典总则在关于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定中,设置了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从宽处遇制度。与一般的犯罪主体相比,此类群体的犯罪人因自身特殊的生理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道上的可宽宥性,所以需要法律在追究和实现此类犯罪群体刑事责任之时进行从宽把握。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不同的是,对孕妇群体予以从宽的刑事处遇,不仅因为其自身是社会弱势群体,也是为了保障其腹中胎儿健康顺利的发育。罔顾男性与女性在生理、心理方面的实质差异,过分强调男女之间的在法律规定上的形式平等,并不能充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刑法的实施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以,不应认为这种基于性别而形成的差别处遇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刑法不应仅是冷冰冰的规训与惩戒,也应当具备温情与人性。我国刑法典对怀孕妇女予以从宽处遇的规定,正是构建人道化、轻缓化和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律制度的突出表现。因此,在充分肯定此类涉性别刑法规范之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可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方面,应扩大女性特殊群体刑事从宽处遇的主体范围。目前,我国刑法典针对女性特殊群体的从宽处遇仅限于孕妇群体。这虽然体现了刑法对孕妇权益的充分关注,同时也说明对其他女性特殊群体缺乏应有的人道关怀。我们认为,可以进一步考虑将新生儿母亲纳入刑法典关于特殊群体从宽处罚的主体范围之中。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于:首先,新生儿母亲与孕妇的特殊性相类似,亦具有一定的可宽宥性。新生婴儿及其母亲都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而且抚育并保证新生婴儿的健康成长既是每个母亲的神圣天职,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将其纳入从宽处遇的主体范围之中既符合此类群体自身的生理、心理状况,也有利于弘扬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其次,对新生儿母亲予以刑事从宽处遇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例如,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保障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措施》第3条规定,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不得执行死刑。最后,对新生儿母亲予以特殊保护本就是我国重要的立法理念。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数十部非刑事法律都将新生儿母亲(哺乳期妇女)作为与孕妇相并列的特殊群体而给予特殊保护。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第七十二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新生儿母亲(即刑事诉讼法中“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等方面人道关怀。
另一方面,应提升对特殊女性群体刑事处遇的从宽力度。目前,我国刑法典针对特殊女性群体的从宽处遇体现在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孕妇必须适用缓刑两个方面。其中,前者在1979年刑法典中就已确立,并且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从宽把握之精神;后者则是由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此两项规定在现实中均取得较好的施行效果,并未引起人们的质疑与否定。这说明,对特殊女性群体予以人道的法律关怀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之共识。基于此,可以考虑将特殊的女性群体纳入刑法典第十七条之一当中,使之与老年犯罪人相并列,上升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定从宽情节。此外,在刑罚的运用层面,还可考虑增加对女性特殊群体从宽适用假释、减刑等制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