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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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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京)2015年第20153期 第207-213页
依法调控经济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坚持并弘扬依法调控经济的理念,不但有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而且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多年来的经济调控实践看,我国在宏观调控的决策和实施方面“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仍比较突出,有关宏观调控的程序和责任保障仍显薄弱和滞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体系,需要通过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重点加强对宏观调控的程序和责任立法及其保障。
一、我国宏观调控的实践与存在的问题
宏观调控是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所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改革开放以来,在出口、投资、消费“三驾马车”的长期驱动下,“高速增长”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标签之一。城乡间人口和劳动力的大幅迁徙,对外贸易和资本流量的急剧增加,一系列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使得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不断作出调整。这种调整时而表现在扩大总需求或者紧缩总需求上,时而表现在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或者扩大内需上,在控制通货膨胀以及总就业水平管理等方面,“政策变脸”早已成为家常便饭。
1993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当时提出了八大主要调控目标,即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财政、外贸进出口和外汇储备、商品零售、物价、经济效益及人口自然增长率。经数次调整,1997年宏观调控八大目标确定为经济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1998年以后,这八个目标的体系被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减少为四个,即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虽然后来这四个目标在顺序上有所调整,但这样的目标选择更加体现了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要求,同时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调控目标保持了基本一致。近年来,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也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这样做有利于充分落实国家在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标准,真正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问题在于,多年来的宏观调控实践暴露出了诸多法律问题,如调控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调控措施遭受合法性质疑;调控权限分散导致调控效率损失和调控目标协调性比较差;调控程序缺失导致调控政策出台的主观随意性过强;调控责任缺位导致调控的道德风险无法控制,政府信誉受损;等等。
从世界范围看,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明显加剧了一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依法治国“升级版”方案,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做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呼应了上述内容。不难想见,依法调控必将成为我国未来宏观调控的基本常态,需要充分发挥法律对宏观调控行为的规范、指引、教育、保障和约束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