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重庆市巫山县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巫山县检察院提交的《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并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
关键词:机关;期限;整改;公益诉讼;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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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 田辉) 重庆市巫山县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巫山县检察院提交的《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决议》旨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决议》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要求全县各级行政单位、社会法人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议》还明确了检察机关向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各级行政机关的整改期限。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并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也要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这也是《决议》的要求。即检察机关应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公益诉讼工作透明度。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希望这份《决议》能为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奠定基础,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