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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进中的彷徨: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研究
2016年09月30日 14:23 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法院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指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是隶属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子制度,主要包括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类型、代理效力、权利义务等内容。

关键词: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代理人;当事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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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概述

  (一)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指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1),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是隶属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子制度,主要包括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类型、代理效力、权利义务等内容。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从类型上可以分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被代理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例如工作人员、近亲属)、有关组织推荐的人。从代理效力而言,除非法律另行规定,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视为被代理人亲为。(2)权利方面,诉讼代理人有代理进行诉讼活动、获取相应报酬、了解所涉案件具体情况等权利。义务方面,诉讼代理人必须履行为被代理人利益、亲自代理、保密、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等义务。本文着重从诉讼代理人类型这一视角研究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

  (二) 法理基础——诉讼权利的处分自由

  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当事人基于“经济人”判断,可选择亲自参加诉讼活动,亦可选择委托代理人协助或代替其参加诉讼活动。在市民社会的范畴,法律只需确定诉讼代理最为基本的规则,从而满足个人意思自治和处分自由的需求,也使得被代理人承受诉讼代理之效果在逻辑上实现自洽。有学者表述为“是自己亲自进行诉讼还是委托他人进行诉讼,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该诉讼权利的行使与否具有处分权”。(3)

  (三)现实需要——诉讼活动的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

  人类活动分工精细化的不断深入带来了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诉讼这一特殊行业,因“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日益复杂,对于不谙此道的当事人来说,极有可能因自身的局限而丧失其实体利益。”(4)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我国法院根据“两便原则”(5)实施了诸多便民措施,但是法院所肩负的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使命必然会需要相应的复杂程序来保证。(6)因此无论如何简化程序、便利当事人,诉讼活动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都是既费精力时间又难得要领的“技术活”。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人通过专业化的诉讼代理活动一方面弥补了普通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缺陷,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普通当事人诉讼权利乃至更有利的诉讼效果之实现,另一方面大大节约了当事人参加诉讼所消耗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四)类型架构——“一心多点”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的类型架构为“一心多点”,即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两类专业代理人为核心,以工作人员、近亲属、有关组织推荐公民等非专业代理人为多个补充点。截至2012年底,中国律师数量为232384名,律师近三年平均年增长速度为9.1%。(7)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部分,无论其数量、质量还是社会民众认知度都发生了长足进步。而另一类专业代理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我国现有约8万人,(8)尤其在西部地区和非中心城镇,法律工作者仍是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重要力量。与专业代理人相对应的是非专业代理人,他们与当事人通常有着特别的身份关系或者其他连接点,因此即使他们不具备如律师一般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纯熟的诉讼技巧,也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并代理进行诉讼活动。特别在一些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诉讼案件中,非专业代理人以“更接地气的方式”(9)积极调解、消弭纠纷,使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非专业代理人中除了近亲属、工作人员外,还包括有关组织推荐的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某些专业诉讼领域设定的例外情形,比如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公益诉讼代理人等。这部分比较特殊的非专业代理人通常在特定领域拥有着丰富经验和知识。“一心多点”的类型架构与我国法治进程的渐进过程相契合,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一基本架构不会出现显著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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