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公诉在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在审前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
关键词:证据;主导作用;公诉;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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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在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在审前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诉需要担当起诉前主导的角色,树立精准指控意识,贯彻证据裁判的要求,发挥好审前过滤功能,确保起诉的事实证据经得起实质化庭审的检验。
发挥审查过滤功能,切实把住案件四大关口
公诉要实现精准指控,就需要充分发挥审查过滤功能,切实把住案件的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把住案件证据关。审查案件必须以证据为核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要强化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审查,从证据“三性”入手,特别是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和不能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切实避免不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作为定案的根据。要严格把握公诉的证明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提起公诉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妥善适用存疑不起诉,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综合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把住案件事实关。追求真相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公诉应当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以运用证据认定事实达到法律规定的真实程度为基础,确保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达到确定性、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关键要把住案件主要事实关,查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要区分定罪与量刑事实的认定标准,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对该定罪事实不予认定;对于量刑事实证据存疑的,应当坚持“事疑从轻”,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把住案件程序关。在审查办案中公诉人员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侦查取证程序中取证方式、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2)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以及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执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3)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是否进行了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权以及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取证权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辩护律师的意见。(4)特殊对象的特别规定,比如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开展社会调查、提供法律援助,讯问时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对涉罪女性、盲聋哑、少数民族及外国人诉权的特殊保障是否落实执行,等等。
把住案件法律适用关。重点要执行好刑法等实体法规定,精准把握出入罪的界限。入罪须从严,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适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防止降低入罪门槛。出罪要从宽,只要欠缺一项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对社会危害性情节程度的认识更不能就高不就低,即使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也要把握刑事政策的运用,对部分涉罪较轻人员适当宽缓处理。
以精准指控为导向,健全完善五项办案机制
健全公诉运行机制应以精准指控为导向,以发挥主导过滤功能为基础,重点完善五项公诉办案机制。
监督引导侦查机制。主要完善以下内容:(1)建立健全证据收集指引机制,针对不同类案的证据特点和诉讼规律,明确相应的取证标准,促进侦查收集的证据符合庭审裁判的要求。(2)规范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明确介入的范围、时机和程度,坚持适当和适度原则,对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提供意见建议。(3)规范退回补充侦查,明确退补的必要性条件,防止因补正枝节问题等原因出现退补空转;对确需退回补充侦查的,建立引导说理机制,明确补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4)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实践中执行标准不统一、调查核实难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认定和排除的具体程序和尺度。(5)健全侦诉常态化协调沟通机制,通过案件质量评析通报、联席会议等方式,做到办案信息及时传递、办案意见及时沟通。
亲历性审查机制。实践中有必要增强审查判断证据的亲历性,实现由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向书面审查与现场调查复核相结合的办案模式转型。一是加强对关键证据的复核工作。对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的案件,要以对案卷材料特别是对关键疑点证据的复核为重点,依法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认真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加强案发现场复勘,关键证人、被害人复核等工作,通过公诉人的亲身感受形成对在卷证据是否客观真实的判断。二是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主导的审查模式。更加重视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犯罪指控体系的构建作用,特别是在命案等重大案件中,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优势,强化对实物证据、技术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分析、审查和运用,实现审查起诉从依赖主观证据向以客观证据为主导转变。三是认真听取和高度重视辩护律师意见。认真倾听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等意见,切实履行审查核实责任,及时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对其合理意见予以充分采纳,否定、排除其意见必须做到理由充分。
扁平化办案机制。当前,正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应赋予公诉检察官更多的定案决策权,建立独任检察官与主诉检察官办案组并行的办案组织。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要重视三个问题:一是放权不够,即公诉检察官的权力清单主要是程序性、事务性权力,案件处理仍是“三级审批”的模式。二是独任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对办案工作负责,同时对所配置人员进行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这种情况下,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以及检察辅助人员的各自职责。三是在公诉检察官有相当独立办案决定权的情况下,要探索建立既能让公诉检察官自主办案,又能确保其正确行使权力的配套制约机制,以实现改革的初衷。
多元化处理机制。公诉需要树立系统性、多元化思维,从强制措施、实体处理、诉讼程序等方面综合着力。一是强制措施多元化。加大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适用。对已被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中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二是实体处理多元化。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案件存疑的,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或退回侦查环节建议撤案。对已构成犯罪的,也不能一律追究刑责,而要有所区分,对其中没有刑罚必要的,适用好酌定不起诉。三是诉讼程序多元化。区分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根据不同诉讼要求,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对于认罪案件,解决好侦诉审衔接不畅等问题,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搭配适用好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科技信息化运用机制。重视科技信息化的助推作用,以科技信息化破解公诉难题、提升公诉品质,促进公诉工作转型升级。四川省检察机关目前要重点推进以下措施:一是强化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充分发挥电子卷宗在证据摘录、审查报告、庭审预案、出庭示证等方面可复制、检索的快捷作用,减少公诉人的事务性劳作,以便其将更多精力用于审查研究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二是推进运用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和看守所已基本全面建成,并且实现了互联互通。从试行情况看,音像效果和视听感受与当面讯问没有明显差异,对异地羁押案件推行运用意义重大。三是加强多媒体示证系统的运用。电子卷宗和科技法庭的普及为此提供了基础性条件。要改变以往“读卷式”“宣纸化”的示证方式,通过多媒体载体对证据进行直观生动的展示,增强对犯罪的证明效果。
(作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