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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九个重点问题
2016年12月28日 09:11 来源:《法律适用》 作者:杜万华 字号

内容摘要:一、关于贯彻“产权、契约、平等、诚信”原则的问题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加强产权保护、尊重契约自由、强化平等保护、维护诚实守信和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六个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商事审判活动中,要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平等,摒弃和纠正不尊重当事人诉权、辩论权、陈述权、知情权的做法,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督促当事人诉讼义务的履行。要探索家事审判专业机构建设和家事审判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适当提高家事调查员、心理辅导员等家事审判辅助人员比例,探索通过引入社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审判辅助人员。

关键词:审判;当事人;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家事;民事诉讼法;借贷;法官;义务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生着深刻变化,中央正在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要主动适应中央发展新思路、社会发展新形势、人民群众新需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本文对当前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所应坚持的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一致、程序和实体并重等基本原则,以及规范金融秩序、制裁虚假诉讼、依法保护“三农”、改革家事审判、对下审判指导和清理“僵尸企业”等当前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逐一作了阐述。

  关 键 词: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重点问题

  作者简介:杜万华,二级大法官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兼任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

  

  2015年12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胜利召开。这次会议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新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孟建柱书记作重要批示,周强院长作重要讲话。深入贯彻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是当前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会议精神和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新形势、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新变化,我认为当前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应着力解决好以下九个重点问题。

  一、关于贯彻“产权、契约、平等、诚信”原则的问题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加强产权保护、尊重契约自由、强化平等保护、维护诚实守信和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六个原则”。这是我国民事商事活动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提高自身服务和保障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如何正确贯彻这“六个原则”,是今后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在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四个原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深入贯彻产权保护原则。产权得到有效保护,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产权保护法治化,离不开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有力支撑。落实产权保护是贯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也是司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在市场运行机制中,如果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侵权人受不到制裁,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必将受到遏制,提供有效供给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高度重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落实。产权保护的落实,不仅需要关注物权、知识产权的完整保护,还要关注他物权,新型物权性质的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以及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等权利的保护。产权保护原则涉及如何保护这些权利的问题。例如农村土地就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三种权利。这三种权利性质如何认识、界限如何界定都非常重要。承包权和经营权差别在哪里,是理论工作者和法官都要关注的问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非常值得研究,如果不研究透,下一步现代化会遇到障碍。众所周知,农村土地以前属于集体所有,20世纪80年代初进行第一次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这一制度变革致使农村生产力的巨大革命,为改革开放创造了雄厚的基础。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对农村土地权利进行了第二次分离,即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里就涉及产权性质和产权界限与相关权利的流转如何规范的问题。现在有一些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但还不够,仍需要立法工作者、法官、学者密切关注。涉及“三农”的重要法律问题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等。此外,国有土地的权属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使得大量国有土地得到商业化开发,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这些产权制度有很多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权利边界在哪里?出让土地使用权又可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等,这些权利该如何明晰,明晰后如何流转?划拨地使用权可不可以流转?什么情况下可以流转?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再如,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关系需要分清。某人将自有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就变成公司的财产,投资人获得股权,二者的权利边界在哪里?这两种权利如何保护?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这与我国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密切关系。这些问题如果不界定清楚,那么在经济新常态下,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胜利就将面临现实困难。坚持产权保护原则十分重要。产权是经济学概念。法律上还有物权概念。我认为更多的是要结合社会的发展来认识产权概念,这对市场主体非常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如环境生态权、信息资源权等新型权利类型还会不断涌现。环境生态权不能完全用物权来取代。生态多样性会形成一种组合,根据规律形成独立的一般物的生态环境。环境权应不应该作为一种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是值得研究的。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已经成立,正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除环境生态权外,信息资源权也值得研究。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时间比较晚,要向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学习,但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与西方国家编纂民法典的时代不一样。我国既有农业社会的属性,又有工业社会和信息化社会的属性,是一个复合体。我国完全照抄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典都不现实。我国应立足于本国现实来编纂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在研究编纂民法总则的建议时,认为应该将环境生态和信息资源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予以保护,相应就要规定环境生态权和信息资源权。信息资源保护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法院和法官都要研究这个问题。在民事商事审判实践中,要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类产权进行研究,并合理框定产权保护边界,妥善调处权利冲突,依法维护各类民事商事主体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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