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一种垄断行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滥用,损害正常的竞争秩序,则应受《反垄断法》规制。实践中判断滥用行为的误区司法实践中,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的判断,一般来说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对滥用行为实质要件的判断对滥用行为实质要件的判断,主要包括竞争损害分析和正当性分析两个层面。第二,从法条入手,《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七种行为中,除第七种属于兜底规则外,剩余六种行为中有五种都规定了“没有正当理由”这一限制条件,这也可看作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必须进行正当性分析的法律依据。对滥用行为形式要件的判断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反垄断法》第17条.
关键词: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要件;分析;实践;利益;竞争损害;司法;经营者;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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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一种垄断行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滥用,损害正常的竞争秩序,则应受《反垄断法》规制。
实践中判断滥用行为的误区
司法实践中,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的判断,一般来说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首先,忽视滥用行为的实质要件。司法实践中,判定滥用行为的直接依据主要是《反垄断法》第17、18、19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工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配套法规。但实际上,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其第1条和第6条是不容忽视的。《反垄断法》第1条是立法宗旨,据其表述,实施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从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得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其第6条强调,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对《反垄断法》的理解不能脱离“对公平竞争的保护”这一点。
其次,对滥用行为形式要件的判断不够合理。《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十分广泛,所以很难对每种行为都作出清晰规定,虽然《工商规定》对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但实践中仍不乏争议。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新的交易形式亦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新的模糊地带。
对滥用行为实质要件的判断
对滥用行为实质要件的判断,主要包括竞争损害分析和正当性分析两个层面。只有特定行为造成相关市场内的竞争损害,才会落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但若此种行为具有足够的正当性理由,则不宜判定其构成“滥用”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