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中文关键字】亚投行;贷款条件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以下简称《亚投行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2015年12月25日,随着初始认缴股本数额占认缴股本总额50.1%的17个签署方交存批准书,《亚投行协定》生效,[1]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也由此正式成立。2016年1月16日,亚投行宣布开业。
《亚投行协定》第1条规定,亚投行的宗旨在于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与其他多边和双边开发机构紧密合作推进区域合作和伙伴关系。为此,亚投行履行以下四方面职能:(1)推动区域内发展领域的公共和私营资本投资,尤其是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性领域的发展;(2)利用其可支配资金为本区域发展事业提供融资支持,包括能最有效支持本区域整体经济和谐发展的项目和规划,并特别关注本区域欠发达成员的需求;(3)鼓励私营资本参与投资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性领域发展的项目、企业和活动;(4)为强化这些职能开展的其他活动和提供的其他服务。[2]
亚投行定位于与现有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多边开发银行开展合作、形成互补,更好地为亚洲地区长期的巨额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缺口提供资金支持。因此,亚投行是对现有多边开发融资机制的补充而非取代。可资为证者,亚投行成员资格向国际复兴开放银行(以下简称“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开行”)开放;换言之,身为世界银行或亚开行成员,是成为亚投行成员的先决条件。尽管如此,在运作实践和理念上,亚投行仍将不可避免地对现有多边开发融资机构成竞争。贷款条件即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世界银行等机构因贷款条件严苛、贷款程序繁琐、未能充分考虑受援国家实际情况等问题而广受诟病,其基于“华盛顿共识”而在贷款中附加的私有化、放松管制等政治性条件尤其遭到批评。有鉴于此,并考虑到亚投行是一个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导的多边开发机构,其在正式成立之前的筹备过程中即已确立了贷款条件“非政治化”的基本立场。具言之,“亚投行的贷款政策将充分借鉴世行、亚行、欧投行等现有多边机构的经验和教训,在项目评估、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当地文化、促进健康持续的经济发展等方面遵循高标准,并在高标准和亚洲地区受援国实际情况之间找到平衡点,但亚投行一定不会附加政治条件”。[3]
但亚投行毕竟不是公益组织或慈善机构,而是以商业化运作为主的国际金融机构,必须关注对外贷款的安全保障和有效回收,以实现保本微利的运营目标,使得持续运转成为可能。这就决定了亚投行的贷款不可能是完全“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亚投行贷款与世界银行等现有多边开发银行贷款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条件还是无条件,而在于贷款条件的性质、内容和特点。尽管亚投行目前尚无贷款实践,[4]但其贷款条件和机制在《亚投行协定》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已有初步规定。鉴此,本文拟以文本为基础,将亚投行潜在的贷款条件与世界银行、亚开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现有做法作一比较分析,以期对未来实践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