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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即将实施 从三个理念看科学立法
2016年08月22日 04: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于建伟 字号

内容摘要:慈善立法秉持开放、务实、创新的理念和精神,正确把握和处理促进与规范、继承与创新、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从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构建了中国特色慈善法律制度,成为社会领域立法的典范。

关键词:理念;科学立法;慈善法;慈善;慈善组织

作者简介:

  编者按

  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即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酝酿到制定,再到全国人代会表决通过,慈善法的立法过程可谓“十年磨一剑”。慈善法的法律条文中蕴涵了哪些理念和精神?在慈善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我们特别约请这部法律起草工作的参与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请他讲述慈善法立法背后的故事。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我国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共12章112条,结构完整,内容丰富,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这部法律的制定,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作为慈善法起草工作的参与者,笔者拟从开放、务实、创新三个方面,谈谈蕴涵在法律条文之中的理念和精神。

  开放的理念

  改革开放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发展经济需要开放,社会建设也需要开放。制定慈善法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自然要以开放的心态和理念来开展慈善立法工作,这主要体现在:

  首先是立法过程的开放性。在慈善法起草、审议过程中,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及“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精神,立法者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凝聚智慧。

  立法机关“开门立法”得到了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响应,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有关机构、社科院法学所以及一些慈善组织,纷纷召开慈善立法研讨会、论证会,仅内司委内务室参加的此类会议就达30多次,呈现出学界、实务界和立法机关密切沟通、良性互动的崭新气象。起草过程中,内司委共收到7份慈善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几十份专题研究报告和数百万字相关资料。

  其次是制度设计的开放性。现代慈善的发展趋势是领域宽广,人人可为。与此相适应,慈善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开放性和包容性。以调整范围为例,慈善法既调整慈善组织开展或者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又调整没有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比如,直接资助贫困学生,直接向公益性非营利的学校、医院、养老院捐钱捐物等。

  从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其他国家慈善立法情况来看,慈善组织及其活动应作为法律调整的重点,慈善法正是这样谋篇布局的,从第二章慈善组织到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多数条款都与慈善组织有关。但作为慈善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没有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也不能视而不见,应当给它以法律地位并加以鼓励和引导。因此,慈善法中的多个条文都体现了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组织和个人投身慈善事业的精神。特别是“大慈善”概念的界定,体现了慈善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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