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察职能;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作者简介:
摘要:当前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在合并行政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基础上成立监察委员会,并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包括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等3项职能。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决定或命令的情况以及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进行的日常性的内部监察活动。从监察委员会作为“专职反腐败工作机构”的性质定位,与监察对象之间的外部监督关系以及监察对象仅限于对人监督等特性来看,不宜整合这两种监察职能。行政廉政监察职能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等相适应,应当纳入监察委员会,但必须结合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性以及监察对象的限定性,在监察范围、监察方式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察职能;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作者简介:江利红,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编号:14ZDA014)、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资助(编号:TP2014051)的阶段性成果。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各地正在将原本隶属于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关和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进行合并,组建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察委员会。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由此也将承接上述被合并部门的相关职能。但是,组织机构的合并并不必然就意味着相关职能的整合。例如,就其中的行政监察职能而言,原本隶属于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被合并到监察委员会后,无论是监察组织的形式还是监察行为的性质、监察对象的范围都发生了变化,这必然也会引发监察职能的变化。从目前全国各地组建监察委员会的情况来看,都存在着如何将原本的行政监察职能纳入监察委员会,并与其他同时被合并部门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的问题。对此,本文立足于当前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组建现状,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监察对象的关系,监察对象的范围等方面分别论证将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等原行政监察机关所具有的监察职能纳入监察委员会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分析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整合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