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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贵在严格的逻辑训练
2018年09月24日 08:14 来源:《人民法治》 作者:莫纪宏 字号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逻辑;逻辑训练;培养;法治;道义逻辑;逻辑形式;人才;法律制度;判决

内容摘要:法律史学包括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法律文明史、法学史等史类学科,侧重让受教育者通过了解和掌握丰富的历史知识来对法学这门社会科学有比较直观和感性的认识,故历史的维度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历史的视角,法学教育就很难有厚度。法学教育中的逻辑教学首先要抓好通识逻辑的教育法学教育是以教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宗旨,而法学教育的知识对象是法律。比较法学的教育有助于增强和丰富法学教育中逻辑形式的多样性比较逻辑也是法学教育中最有效的逻辑训练方法。所以,广泛地开展比较法学的研究和教育,使得受教育者接触到更大范围的法律逻辑体系,特别是作为法律逻辑形式所蕴含其中的法律文化,有助于拓展法学教育中的法律逻辑形式,增强受教育者对法律逻辑的选择能力。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逻辑;逻辑训练;培养;法治;道义逻辑;逻辑形式;人才;法律制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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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如何提升我国法学教育水平,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从是否能够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角度来看,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要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要重点抓住法学教育中的逻辑训练,着重从提升思维方式上下功夫,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法学教育贵在严格的逻辑训练

  如何提升我国法学教育水平,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从是否能够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角度来看,还是有规律可循的。根据本人将近30年的法学教育实践,我个人认为,要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要重点抓住法学教育中的逻辑训练,着重从提升思维方式上下功夫,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重视在理论研究中的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的高度统一,可见,从事法学教育,也必须要关注法律史学和逻辑学这两门基础课程的训练。法律史学包括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法律文明史、法学史等史类学科,侧重让受教育者通过了解和掌握丰富的历史知识来对法学这门社会科学有比较直观和感性的认识,故历史的维度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历史的视角,法学教育就很难有厚度。在充分了解法律史学的同时,法学教育应当着重抓好法律逻辑学的教育,这个问题对于法学教育至关重要。尽管目前在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律逻辑学已经成为重要的课程占,有一席之地,但从法律人才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从事教学和科研的要求来看,还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水平。本文想就此问题谈谈如何在法学教育中强化逻辑训练,通过严格的逻辑推理培训来提升受教育者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掌握能力,并在高层次上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者队伍。

  法学教育中的逻辑教学首先要抓好通识逻辑的教育

  法学教育是以教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宗旨,而法学教育的知识对象是法律。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其本质特征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既然是行为规则,就具有公共性,也就是说,法律知识所表达的法律规则必须是所有受众都能理解和明白的。即便是法院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也存在逻辑上的博弈问题,正确的和符合正义原则和要求的判决应当是具有普适性的,即符合案件当事人心中的判决。在法院依据事实作出判决过程中,必然要正确地适用法律,把法律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律逻辑运用的过程,其基本的逻辑形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即法律规则的规定作为逻辑大前提,案件的事实符合法律适用的条件是小前提,判决是结论。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是法律逻辑的基本内涵。因此,能够找到准确的逻辑大前提以及能否获得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符合法律适用的条件是法律知识是否有效以及法律技能是否有用的判定标准。对于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因为法学院的正规法学教学目的是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者队伍,所以,正确地适用法律于具体的案件和事例的逻辑训练就是法学教育中的基础性逻辑训练。为此,法学院法学教育的逻辑训练应当从掌握和运用形式逻辑的能力入手,建立起受教育者规范的形式逻辑运用能力体系。

  当然,在处理复杂事实中所运用的数理分析、大数据分析、辩证分析等逻辑方法也是很重要的,是在形式逻辑基础上的延伸逻辑训练,是培养更为高端的法学人才和法律人才的必需。如果法学院的通识逻辑教育只重视形式逻辑教育、不关注数理逻辑和更为复杂的逻辑形式的培训,就很难培养出高端的法学人才和法律人才。从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通识逻辑教育情况来看,形式逻辑的教育比较到位,而数理逻辑、辩证逻辑的教育非常欠缺,这就导致了法学院的毕业生在从事法律实务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束手无策,常常出现简单地把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律套用到所有需要进行逻辑推理的法律程序,法院判决的逻辑能力无法有效地超越一般案件当事人的逻辑判断水平,甚至远远低于律师的逻辑推理能力,导致“案结事未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形多有发生,法院判决难以以理服人,法律适用和推理的能力水平较低,无法形成有效的指导性案例或者先例判决。人民群众无法从不讲逻辑或不合逻辑的判决中感受到司法正义,司法判断的过程主观性过强,客观约束太少或太软,导致司法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严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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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莫纪宏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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