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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侵权法法益区分保护思想与技术
2016年02月03日 08:20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5年05期 作者:朱 虎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侵权;保护对象;法益;区分保护

作者简介:

  【摘 要】侵权法中的法益区分保护具有思想和技术两个层面,分别对应着是否要区分保护以及如何区分保护这两个不同的问题。就是否要区分保护而言,法益区分保护思想是一种制度共识,具有体系理性和价值理性,仍值得肯定。就如何区分保护而言,以制定法实证主义为方法基础的德国法规范技术会带来保护不足等问题;我国侵权法并未采取此种规范技术,妥当的解释方案应以动态系统作为方法基础,以“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概念作为规范前提,认为规范中隐含了法益的区分标准是法益的价值和社会典型公开性,容纳了多元化的考量因素,并承认实质性的论证规则,授权司法者进行更为动态和弹性化的综合权衡。

  【关键词】侵权;保护对象;法益;区分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民事权益”包括18种权利“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但是,即便如此,解释上仍存在诸多疑问。第一个疑问是,《侵权责任法》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是否完全等同一种解释方案是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完全等同,该方案可被称为“法益平等保护”理论;[1]而另一种解释方案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包括权利和利益,但对不同类型的法益的保护程度并不相同,该方案可被称为“法益区分保护”理论。[2]

  即使在赞同采纳法益区分保护理论的论述中,对法益的区分标准和对不同法益的侵权法保护程度仍存在较大争论。这些争论围绕着德国法规范技术的合理性展开,即是否应仅依据法益是否是绝对权而进行不同程度的侵权法保护,对其他法益是否仅应在违反保护性法律和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这两种情形下才予以侵权法保护。[3]同时,对实现法益区分保护的解释技术也同样存在争论。有主张通过违法性要件的控制来实现区分保护;[4]有主张以损害概念作为出发点,通过分析损害概念包含的“违法性”要件,推导出对法益的区分保护;[5]还有主张设置“权益侵害”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6]

  所有这些争论都围绕着一个问题,即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何种解释方案更为合理,这也构成了本文的中心议题。根据上述争论,该中心议题又可以被细分为三个问题:第一,是否要进行法益区分保护第二,如何进行法益区分保护,即法益的区分标准和区分保护的程度为何第三,在对前两个问题进行回答的基础上,妥当的解释技术为何本文的结构即围绕这三个问题予以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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