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继续深化“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改革” ,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2017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改革重点。
关键词:农民;宅基地;农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权;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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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深化“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改革”,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2017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改革重点。具体来看,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第一,为农民宅基地增权。当前农地确权还应包括对农民宅基地及其他财产权的增权问题:要打破以“住房屋檐滴水”为画线的思维,将宅基地所属院落的附属构筑物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制定政策时,应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列入农民集体或个人财产保障体系,扩大农民合法财产范围。
第二,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保障农民的财产权。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现的是国家履行对公众的物权进行法权登记、法律保护与管理的职能。农民土地等财产权在完成确权后,除了应加快对农民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还应将确权登记发证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管理进程,全面实现对农民财产权的法权确认和保护。
第三,有步骤落实土地财产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先推动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承包土地收益权”“水面承包权”“农民住房”等财产为标的的多种新型抵押担保模式试点,再进一步探索整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之抵押担保权能的实施。
第四,创新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增长的市场化投资途径。按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的发展思路,合理确定发展定位与发展战略。可采取公开拍卖、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集体资产;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 对拥有一定旅游资源或民间文化优势的村,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新途径。对村范围内新发展的二三产业项目和村组织招商引资落户到市镇工业园区的项目,要给予税费减免优惠,以辅助集体经营性资产增长。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