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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院庭长作用 保障审判权运行 ——安徽滁州中院关于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7年02月23日 20: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核心提示: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在一定时期内既要发挥重要作用,又面临转型。

关键词:庭长;审判权;审判;法官;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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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试点法院法官自己签署文书的感受

  

  图二:试点法院法官定案中受院庭长不同意见影响情况

  核心提示: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在一定时期内既要发挥重要作用,又面临转型。为找准新形势下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的发力点,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于本地改革实际,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现状

  1.裁判文书签署制度改革总体过渡平稳

  辖区内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以下简称试点法院)大部分受访法官对裁判文书由院庭长签发改为合议庭/独任庭签署已基本适应(见图一),但区别法院层级看,基层法院法官心理上受影响程度较大。辖区内非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以下简称非试点法院)大部分院庭长和法官对裁判文书签署制度改革持乐观态度,但也有30%的受访院庭长和40%的受访法官对取消院庭长签发后一段时期内的案件质量表示忧虑。值得注意的是,35岁以下年轻法官对改革裁判文书签署制度的心态分布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倾向于积极或消极的人都相对集中。

  2.院庭长的定案影响力逐步进入合理区间

  试点法院院庭长的定案影响力已位于相对合理的区间,且趋向于通过启动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会议等方式实现,基本步入了程序化、组织化、平台化的轨道(见图二)。非试点法院院庭长直接影响定案的情形仍较为常见;多数情况下,院庭长的意见能够为法官所认同,但院庭长径行改变定案的情况也一定程度存在。此外,全市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整体呈收缩态势,合议庭/独任庭审理定案的案件范围相应扩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一年内,全市法院共有1551件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占同期已结案件的3.2%,占比较上年同期下降0.7个百分点。

  3.审判流程管控的规范化、精细化有待加强

  部分院庭长尚不熟悉网上流程节点审批操作,个别工作习惯尚不能与流程管控、网上办案、实现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可视化和留痕等的要求完全契合。部分流程审批节点在实际中赋予非预设审批主体以审批权限,导致一定期间内,不同法院院庭长进行同类流程节点审批的频次分布不均衡;从适应改革及审判管理发展上讲,部分流程审批节点的重构势在必行。从流程整体使用情况看,流程空转、缺失、错置等“线上线下两张皮”的现象较为突出,影响了网上办案的推进与“全程留痕”的全覆盖。

  4.常态化质效管理需要进一步挖掘深度

  绝大多数院庭长已基本树立“以质效为抓手,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的意识;大部分院庭长已形成定期关注质效指标,分析并查找短板的管理习惯。虽然在质效数据波动较为明显的法院,院庭长不关注质效的情况较其他法院略多,但总体并未发现院庭长对质效的重视程度与法院的质效表现具有必然的正比例关系。另外,当前条线评估整体上还停留在审判管理部门提供数据阶段,关于审判业务部门是否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分析研判到何种程度,结果如何共享和运用,均无规制和固定范式。

  5.法官对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的需求强烈且日趋多元

  大部分受访法官已切身感受到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为办案带来的好处并予以认可;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对办案来讲可有可无,甚至成为掣肘。现阶段,非试点法院大部分法官仍习惯藉由院庭长直接指导或帮助协调个案获得帮助;试点法院法官也有在个案上获得帮助的需求,但大部分法官同时对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表现出强烈关注。对于一线法官而言,院庭长办理特定案件的示范指导意义大于办案“越多越好”的案件分流意义;但基于客观收案形势,他们(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也希望院庭长能够适当增加办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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