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容错纠错没有边界和范围,无所不容,无所不包。
关键词:党的建设;干部;党内政治生活;容错纠错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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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即“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论断。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八条中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并发出通知,强调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党的建设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的重大部署,不断增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针对性、科学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构建容错纠错长效机制要防止和纠正认识上的三种误区
一是容错纠错扩大论。认为:容错纠错没有边界和范围,无所不容,无所不包。容错纠错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有的甚至认为容错纠错是党员干部违反政策法规的“避风港”,是逃避法纪责任的“挡箭牌”,是全面从严治党“打开了另一扇窗”。二是容错纠错无用论。有干部谈到“容错纠错”时呈现礼貌性的笑容,认为容错纠错没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仅仅是一个“表态性文件”,喊喊口号而已。部分干部认为现有的容错纠错几乎都停留在大同小异的较为宽泛的制度规定上,目前各地向相关部门提出容错申请的案例并不多见,各地在实践层面对容错纠错机制系统化构建的探索鲜有报道。对党中央“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重大部署认识不够,信心不足,仍然抱等待观望、明哲保身和休养生息等态度。三是容错纠错万能论。认为容错纠错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是解决当前干部“为官不为”的最关键最重要最必要甚至当下唯一的路径,既能解决能力不足而“不能为”的问题,又能解决动力不足而“不想为”的问题,还能解决担当不足“不敢为”的问题”。有的甚至把容错纠错数量的多少作为评价一个地方干部是否具有创新担当实干精神的标准,认为容错容得越多越好。
二、构建容错纠错长效机制需要厘清容错与法律、纪律和问责三者的边界范围
基于人主观认识的局限性、改革的复杂性和客观上的不可抗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并不排斥在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中构建容错机制,但改革中的试错应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范围内的试错,而非违法违纪的试错。《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因此,构建容错纠错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全面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容错纠错的实践中始终坚守住政治底线、法律红线和党纪高压线。容错纠错是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前提下,在有界限的空间中,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是有针对性地容错纠错。其次要厘清容错与问责的关系和边界。没有问责就不存在容错,问责是容错的前提和主线,容错纠错是从严问责的有益补充,容错让问责更精准、更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