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8年 3月 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于纪委、监察委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知其所来,识其所在,明其所往,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努力提升执法能力。监察法是一部体现权责对等、彰显监督制约的法律,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定会夺取压倒性胜利,赢得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明其所往,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使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以良法促善治,并结合“实战”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把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关键词:监察法;纪检监察干部;反腐败斗争;从严治党;监察工作;
作者简介: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于纪委、监察委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知其所来,识其所在,明其所往,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努力提升执法能力。
一是要知其所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国家监察全覆盖,在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同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着眼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新的部署,明确要求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知其所来,按照“全覆盖”“全融合”要求,构建新的组织架构,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形成新的工作运行机制,为贯彻落实监察法做好了准备,同时着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思维、增强专业能力,分层分级统筹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充分认识制定和颁布实施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要识其所在。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充分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和灵魂,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识其所在,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全要素试用12种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落实普法责任制,坚持面向公职人员与面向社会公民普法并重,进一步凝聚全党全社会共识。
三是要明其所往。监察法是一部体现权责对等、彰显监督制约的法律,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定会夺取压倒性胜利,赢得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明其所往,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使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以良法促善治,并结合“实战”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把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要积极构建纪法、法法协调衔接机制,探索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及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有效途径。要以历史的自觉和全球的视野认识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建设过硬队伍,始终对党绝对忠诚,真正做到政治坚定、无私无畏、敢于担当;严格依法依规履职,认真落实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项要求;勇做自我革命“头雁”,既善于抓住“关键少数”,又坚持执法者必先守法、监督者必受监督,强化自我约束,努力成为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作者单位:贵州省凯里市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