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党政干部;生态责任;七寸;生态文明;担当意识;责任意识;生态环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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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以来,一些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追责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9月19日中国组织人事报)
笔者认为,要真正达到“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追责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需从“三个角度”卡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责任的“七寸”方能凑效。
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从“上面”卡住“七寸”。“火车跑得快,必有车头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的各项政策规定,核心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害是领导干部,关键是责任落实,这就是所谓的“纲举目张”。突出“党政同责”,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对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毫无例外地“零容忍”。
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从“左面”卡住“七寸”。“动员十次不如追责一次”,科学合理规定追责是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前提,各地应围绕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细化追责办法,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聚焦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不当履职行为,将侵害林业生态红线、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损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列入追责范围;对影响民族团结和谐或导致与邻近国家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坚持预防在先、“关口”前移,针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确定责任主体具体责任追究办法,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从“右面”卡住“七寸”。考核评价是风向标和指挥棒。应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普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跟踪问效和督查问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明确问责方式,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组建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构和队伍,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联动执法和跨省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力度;加强追责结果运用力度,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机构领导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在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地区);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岗位。
三角形具有稳定性。从“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上、左、右”三个角度发力,等于卡住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责任的“七寸”,能够有效压实责任,避免责任“开溜”。(作者单位: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委组织部)






